央视网消息(记者/杜安琪 编辑/阚纯裕):近日,南阳市一名公职人员被曝在外部公司做兼职,并疑似赚取3000多元“天价日薪”。当地纪委介入调查后发现,该职员是在停薪留职期间参与的专项技术工作,没有违规从事兼职的情况。相关报道在网络上引发了对公职人员能否在外兼职、获取报酬的讨论。
“公务员是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应该在机关外兼任其他职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孔祥稳表示,“《公务员法》明确禁止公务员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如果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且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新闻+》记者:公职人员可以在其他机构兼职吗?
孔祥稳:公务员是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应当全心全意做好本职工作,原则上不应该在机关外兼任其他职务。《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明确禁止公务员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这里的“有关规定”包括一些单行立法中的规定,比如《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此外,也包括一些党内法规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要求,比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不得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等。
作这样的规定,核心是为了保证公职人员履职的廉洁性。一方面,允许公职人员在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可能会给那些试图“围猎”公职人员的人打开方便之门,使他们得以通过提供兼职对公职人员进行利益输送,从而出现“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问题。另一方面,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同时又参与经济活动,也存在着“又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风险。所以要严格禁止公职人员兼职。
《新闻+》记者:公职人员在外兼职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孔祥稳:并不是所有的公务员兼职行为都是违法的。《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作了一个例外的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也就是说,公职人员在外兼职要满足几个明确的要求:一是因为工作需要,包括本岗位的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工作岗位的需要;二是应经过有管理权限的有关机关批准;三是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比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被一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聘为实务导师,再比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到中小学校去担任法治副校长,都属于因为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的情况。
《新闻+》记者:公职人员兼职时可以获取报酬吗?
孔祥稳:兼职活动原则上都是不能取酬的。除了兼职取酬之外,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公务员“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也是被明确禁止的。“营利性活动”不仅包括了在各类企事业组织、社团组织当中兼任具体职务获取报酬,也包括各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如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买卖股票证券、投资入股等。
但是,对于兼职之外的一些比较灵活的、零散的、私人的营利性经济活动,实际上也没有被完全“一刀切”地禁止。《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都给“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新增了一个前提——“违反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如果相关规定做了明确禁止性要求,公务员就不能从事。但如果没有禁止性规定,也应当允许公职人员从事一部分的营利性活动。比如公务员下班后开网约车、送外卖来增加收入,如果这些活动是在休息时间、双休日之类的时候实施的,不影响公职的正常履行,应当是被允许的。
编辑:黄佐春责任编辑: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