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微信公众号“江苏高院”8月14日消息,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针对一起行政纠纷案中发现的问题,向教育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在乡村定向师范生培养过程中,明确细化定向师范生的培养规划,加强培养跟踪。
因作弊受处分被取消定向师范生资格,学生起诉教体局
乡村教师定向培养,是“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三位一体的乡村教师培养制度。
李某经高考被S学院录取为定向师范生,入学前,李某与县教体局签订了《定向就业协议书》。在校期间,李某因在期末考试过程中夹带纸条,被学校处以留校察看处分。
后S学院向县教体局发函,建议取消李某乡村定向师范生资格,提请县教体局予以明确。县教体局复函,同意取消李某乡村定向师范生资格。S学院将复函结果告知了李某,并告知其将按普通毕业生身份毕业。
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复函,恢复其定向生资格,并为其安排就业。
法院裁判:取消定向师范生资格符合培养政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教师是立教之本,师德是教师之魂,诚信是师德的基本要求。考试作弊是严重的违纪行为,这属于基本常识。江苏省乡村教师定向培养政策中,明确列举了取消定向师范生资格的具体情形,其中包括“违反培养院校纪律,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本案中,原告作弊事实清楚,被培养院校处以留校察看处分,符合政策文件关于取消定向师范生资格的条件,教体局作出同意取消的回函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司法建议:全面明确权利义务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虽然教育主管部门已经在公开发布的文件中明确了取消定向生资格的情形,但学生在入学前与教体局签订的《定向就业协议书》中未予涉及。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机制,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向某县教体局发出如下司法建议:
一是建议书面明确权利义务。对资格取消、就业安排、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重要权利义务内容,除发布在政策通告中外,建议在《定向就业协议书》中进一步明确,尤其是培养质量跟踪方面的内容,不仅要让定向师范生知晓“毕业有岗”、“学费报销”的优待,也要向定向师范生强调“不及格取消”、“违纪取消”、“无证取消”的约束。
二是建议加强在校培训教育。属地教体局可与培养院校、属地中小学建立协作关系,加强在校定向生的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由教体局组织、属地中小学牵头,在大学寒暑假期间,集中开展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明确定向师范生在校期间的纪律要求,保证培养质量。
三是建议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乡村定向师范生资格的取消,对学生具有重大影响,教体局在收到培养院校的商请函后,应及时通知学生相关情况,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举行听证会,充分保障学生的程序性权利,再行作出是否取消的行政决定。
出台规范性文件,规范培养程序
县教体局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提出了改进方案。
教体局向法院复函表示:将在定向师范生招录宣传及就业协议签订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定向师范生的权利义务意识;将与培养院校进一步协作,加强定向师范生在校期间的岗前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查找不足,依法完善定向师范生的录取、培养、交流、资格授予(取消)等一系列程序。
在此基础上,县教体局出台《关于加强乡村教师定向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十项具体措施,包括完善招生简章、做好协议档案整理、强化培养过程管理等,为进一步做好定向师范生的教育培养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