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消息(记者/杨绎霏):经历漫漫求职路,有些毕业生已经确定了心仪的工作,准备迈向人生的下一阶段。但在入职过程中,部分公司向求职者提出上交证件原件、为公司配备的设备支付押金、先试用再签署劳动合同等要求,这些行为是否合理呢?
央视网《新闻+》栏目记者邀请北京君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环、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凡新,共同解答入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帮助求职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新闻+》记者:入职时,有公司要求求职者提交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件原件,并将原件扣押,合理吗?
王环:实际上,公司的直接目的是整个用工期间都扣押劳动者的毕业证、学位证,该行为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予以举报,该公司会被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退还。除了学历证明,劳动者还经常会遇到被扣押身份证、人事档案的情况,这对个人就业择业均有较大影响,劳动者也有权举报。
其次,如果因为用人单位原因丢失了上述证件,造成损失的,我们还可以主张赔偿责任。
《新闻+》记者:一些公司要求求职者为公司配备的电脑、其他设备支付押金,是否违法?
曾凡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不得要求员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员工收取财物。有一些公司为员工配备电脑、汽车、电动车、手机等各种工具设备,属于向员工提供劳动条件。如果公司因此收取押金,属于向员工收取财物,该行为是违法的,公司应当予以退还。公司有收取押金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按照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王环:部分公司在用工过程中,会存在直接或变相地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行为,这种费用不仅有押金,还会有定金、保证金、保证费、抵押物等其他表现形式。但无论是何说法,都是违法行为,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可以主张退还抵押金,并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主张利息。
目前社会上的用工种类非常多,也会有一些高薪岗位,部分单位在劳动者入职以后,会为其配备车辆或房屋等大额财产。上海高院对于公司大额财产的提供有相关要求,如果公司和个人之间签订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担保协议,实际上是受法律保护的,本身应当不违法。
《新闻+》记者:某些公司要求先行试用,再签署劳动合同是否合理?
王环:只要公司从员工入职第一天起到第一个月之间,不与员工签订任何的劳动合同,就已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往往在入职时还会遇到另一种情况。试用期结束后才签订劳动合同,新劳动合同不体现试用期的,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自第二个月起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最后一种情况也比较常见,在试用期结束后倒签劳动合同。例如,员工在6月入职,公司通过试用在8月认定员工合格,这时与员工倒签6月份的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主张权益维护会比较困难。
因此,劳动者在入职时一定要与公司确定好试用期以及合同等相关事宜,避免出现损失。
《新闻+》记者:入职后,若员工任职岗位与先前招聘启事中的内容不符,能否要求公司赔偿?
王环:这种不一致可能表现为,用人单位名称与招聘启事不一致,实际工作岗位与招聘岗位不一致,招聘岗位职责与实际岗位职责不一致等情况。
这个时候,我们需要审查,看招聘信息与入职实际差异是否达到了欺骗劳动者的地步。如果达到这种地步,司法实践中认为这是一种欺诈行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主张合同无效。
对于无效的合同,劳动者可以主张赔偿。赔偿在各地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在北京地区,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六条,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与大家理解的普遍意义上的赔偿不同,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在其他地方,劳动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内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主张经济补偿金,同样可以得到一定的权利救济。
编辑:阚纯裕责任编辑: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