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消息(记者/阚纯裕 实习生/严冰瑶):一年又一年,“传销”二字以不同的面貌出现在新闻里。梳理传销的发展脉络,会发现它已经不再是大众印象中隐秘角落的人身拘禁,而是摇身一变,注入了“虚拟货币”“股权投资”等“高大上”的概念。
从控制人身自由到洗脑和精神控制,再到以互联网金融、商业运作的面目出现,各种所谓的服务加盟代理商纷纷冒头,人身控制性下降,精神依恋性提升,传销也在随着时代发展“迭代升级”。
在不断的“改头换面”中,传销的本质究竟是什么?打击传销的必要性何在?经济刑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时方接受了央视网记者采访。
央视网记者:传销的本质是什么?怎样区分销售和传销?
时方:传销本质上是一种庞氏骗局,通俗来讲就是“拆东墙补西墙、空手套白狼”,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骗取各种形式的入门费,包括加盟费、代理费,商品采购费,以后加入者的资金弥补前期参与人投资回报。传销呈现金字塔状结构,所以我们也称为金字塔骗局。
金字塔结构需要通过不断地发展下线,有清晰的代理人层级,依靠下级不断给上级供血,它的目的就是将人员吸收进来收取人头费用,没有实质的经营收益来源。而正常经营者、代理者,是靠自己的业绩来提成。
央视网记者:都是通过扩大销售面赚取提成,传销和社交电商的区别是什么?
时方:社交电商是符合市场规律的正当的交易行为。社交电商或者说微商通过销售业绩来获取提成和收益,是以真实的商品经营活动为基础,通过扩大经营销售的规模来获取收益,面向的是具有真实使用需求的商品客户。
而传销活动是假借商品销售商品经营之名行诈骗之实,价格严重违背市场经济交易规律,甚至不具有真实商品交易内容。这是两者的一个区别。
央视网记者:传销刚出现时并没有被定义为犯罪,后来为什么在刑法中专门规定了组织领导营销活动罪?
时方:传销具有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中也称为法益侵害性,它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的平稳运行。
传统的诈骗犯罪侵害的是独立个体的个人财产,但是传销活动侵害的是社会经济运行结构,它的影响范围不限于一城一地。这种规模的虚假运行结构,也会干扰市场经济合乎规律的发展。
很多传销会导致家破人亡、妻离子散、亲人之间反目成仇,这也给社会治理增加了不稳定因素。
所以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当中,专门规定了组织领导营销活动罪予以单独规制,将具有诈骗属性的传销活动作为犯罪认定。
央视网记者:参与或者组织传销活动会面临哪些法律后果?
时方:要看它是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行政违法意义上的传销,还是触犯《刑法》的传销,根据不同情况区分法律后果。二者最大的区别是是否具有真实的销售交易内容。
行政违法意义上的传销具有真实销售内容,只是以金字塔结构的模式运营,目的并非是要骗取参与者的钱财,本质上并非诈骗,所以《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刑法规定的传销,不具有任何真实的实体交易的内容,它的本质是一种诈骗行为,所以《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组织领导营销活动罪,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央视网记者:普通人如何避免陷入传销陷阱?
时方: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达,传销活动也在“迭代更新”,迷惑性、隐蔽性不断提升。
从个人的角度而言,要避免不劳而获的心理,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要相信低投入高回报的投资宣传,尤其是在当前的经济运行环境下,轻轻松松一夜暴富,可能性几乎为零,还是秉持勤劳致富的心态,才能避免陷入传销的陷阱。
对执法、司法机关而言,还是要加大对于传销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减少这种违法犯罪活动在我们社会生活中的生存空间。近年来反诈APP的普及,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打击效果不断提升,对于传销我们也可以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比如可以通过对于涉传销风险的公司有效地识别登记,提示潜在的被害人,起到防范传销风险的作用。
编辑:阚纯裕责任编辑:于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