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过世后留下房产和钱款 三个儿女怎么分?

来源:广州日报 | 2021年10月22日 04:23:17
广州日报 | 2021年10月22日 04: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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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云法宣)年迈的父母离世后,遗产怎么分?广州市白云区就发生了一起争产纠纷,三兄妹为此还闹上了公堂,各自都觉得自己应该多分过世母亲的遗产。近日,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有了判决结果。

  上官甲(大哥)、上官乙(二姐)与上官丙(小妹)是一母同胞的三兄妹。父亲去世后,三兄妹分别成家。母亲王某跟随二女儿上官乙共同生活,并协助照顾外孙小李。

  2017年2月,母亲王某由上官乙陪同到达南方公证处门口,后王某与大儿子上官甲进入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当日,王某立下遗嘱将其名下的广州市某街道104房的产权全部交由儿子上官甲一人继承,并办理了遗嘱公证手续。

  在门外等候的上官乙得知母亲将104房的全部产权均交由上官甲一人继承后,当面向母亲表示反对,并表示自己多年来一直尽心赡养母亲,在王某四次住院期间,主要是由她在病榻前细心护理,在其照顾下,母亲得以康复痊愈。现在母亲竟将房产仅留给大哥一人,对她极不公平。

  后经家庭会议讨论,2017年9月,王某在三兄妹均在场时,又立下一份代书遗嘱:《房产继承遗嘱书》,载明“属王某所有的位于广州市某街道104房,由上官甲、上官乙、上官丙三人共同继承,若兄妹三人中任一人对王某未尽到赡养义务的,则取消其对本房屋的继承权”。外孙小李作为见证人在该代书遗嘱中签名确认。

  王某去世后,兄妹三人为进一步确认上述房产的继承分配方案,于2019年4月24日就房屋继承问题又签署了一份《证明》,内容是:“兹证明三人均已对母亲尽到赡养义务,均拥有母亲名下104房的房屋继承权。”除上述房产外,母亲王某还有65万元现金遗产,母亲去世后,上官乙将现金遗产转账至大哥上官甲账户,交给大哥上官甲保管。

  后来,兄妹三人因“是否有对母亲尽到赡养义务”发生争议,三人均认为自己对母亲尽到了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导致三人心生间隙。为此,上官乙和上官丙姐妹二人将大哥上官甲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104房及由大哥保管的现金遗产65万元,由兄妹三人共同继承,继承份额为大哥占9%、二姐占51%、小妹占40%。

  白云法院经审理认为,兄妹三人均是法定继承人。上官乙、上官丙提交的《房产继承遗嘱书》只有一名见证人,且见证人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故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该房产继承遗嘱书无效。母亲王某于2017年2月9日立下遗嘱,将104房的产权全部交由上官甲一人继承,并进行了公证,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该遗嘱有效。

  上官甲与上官乙、上官丙于2019年4月24日签署《证明》是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视为对104房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上官甲在该《证明》中确认了上官乙、丙对104房享有的继承权,属于对其本人继承权的处分行为。三人在该证明中并未明确约定继承的份额,故应按照等分原则予以分配,即上官甲、乙、丙各继承104房的三分之一份额。

  关于上官乙、丙能否多分65万元现金遗产的问题。上官甲、乙、丙均确认王某生前与上官乙共同生活,现上官乙要求适当多分遗产,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上官丙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尽扶养义务较上官甲更多,故其要求多分的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三人于2019年4月24日签署的《证明》中确认上官甲对王某履行了赡养义务,现无证据证实上官甲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不尽扶养义务,上官乙、丙主张上官甲少分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为此,法院酌情分配上官乙分得现金遗产的五分之二,上官甲、丙各分得十分之三。

  宣判后,上官甲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经办法官建议,老年人在订立遗嘱时应慎重考虑,摒弃“家产传男不传女,肥水莫流别人田”等封建传统思想,将家族的财富传承给真正尽孝的子女。

编辑:甄涛 责任编辑: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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