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消息:留置等监察举措怎样使用?证人的人身安全如何保护?监察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都进行了细化。
在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留置等各项监察措施如何使用都进行了细化,明确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涉案人员;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涉案人员不得采取留置措施,上述情形消除后,根据调查需要可以对相关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同时强调“采取留置措施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向被留置人员宣布《留置决定书》,告知被留置人员权利义务,要求其在《留置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被留置人员拒绝签名、捺指印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上记明”。
监察机关应保护证人等人身安全
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还规定,“鉴定人、被害人因作证,本人或者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监察机关请求保护的,监察机关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审查;对于确实存在人身安全危险的,监察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监察机关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主动采取保护措施。”
意见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目前,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已经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广大干部群众在6月15日前,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电子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