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西西(化名)正式寄出上诉状。如果二审法院予以受理,国内首例“恐同”教材产品质量纠纷案或将迎来二审。
这起诉讼源于2016年5月,彼时还在广州读大三的西西通过一位暨南大学的朋友了解到,暨南大学公选课教材《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2013版)中,将同性恋归为性心理障碍,并把它描述为“性爱方面的一种紊乱或性爱对象的倒错”。
2016年,西西写的《给暨南大学出版社的一封公开信》。本文图片均为受访者提供
西西认为上述内容污名化同性恋,提出“召回错误教材和更正错误内容”的建议。与编者和出版社沟通无果后,2017年她将出版这本教材的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暨南大学出版社”),以及负责销售的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两者均简称为“圆周公司”)告上法院。
经历三次延期开庭后,终于在今年7月28日,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最终一审判决原告(西西)败诉。
上诉可能意味着重蹈这三年来的煎熬。回想整个诉讼过程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西西也曾陷入犹豫,立案时自己还是一名大学生,而如今已有了全职工作,是否还有心力再去折腾?
拿到判决书当晚,她跟律师聊过之后,反而坚定了,“吞不下这口气”——放弃和撤诉,意味着摆出一个姿态:你觉得他们写的是对的,你没有足够的理由去起诉他们。
她又重新拿出了战斗的姿态,上诉。
在代理律师葛昂看来,这个案子最大的意义在于可被当作象征性和鼓励性的范例。他希望借此让更多相关教材的编者、出版商在未来可以有更好的沟通态度,及时修改污名化的内容。“其实是想保护这些学生读者。”
同性恋是否属于性心理障碍的争辩
西西的两位代理律师于丽颖和葛昂。
在一审中,西西以“内容质量问题”提起诉讼,并主张“该书直接将所有同性恋群体纳入性心理障碍,甚至直接将同性恋表述为‘是性爱方面的一种紊乱或性爱对象的倒错’,显然没有任何科学依据,系明显错误”。
对此,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作出回应:1、与本案无关联性;2、该组证据的主张与案涉图书中相关表述是认识性分歧,不属于图书编校文字差错中的知识性差错;3、图书中涉及的学术观点、认识性分歧不属暨南大学出版社的审查责任范围。
葛昂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二审上诉状主要是针对一审法院的评价作出回应,“我们认为这些评价不仅是认定事实错误,也是适用法律错误。”
此前,他们提交的证据包括《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本)》、《精神障碍治疗指导原则》等国际国内行业标准,包括国卫办医函(2013)525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精神障碍治疗指导原则》等文件的通知、卫医发(2001)286号卫生部关于修订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等部委文件通知,包括方刚、刘艳、丛中等权威专家提交的专家意见等。
“这些证据均能证明将同性恋统划为性心理障碍为知识性差错。”西西和葛昂认为,一审法院否定的不仅是上诉人的主张,也否定了国际及国内的行业标准、部委通知应适用标准、专家意见甚至我国裁判文书中认定及我国在国际会议中对“同性恋不是病/性心理障碍”表态的正确性。
至于暨南大学出版社一方的观点则是,涉案图书符合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错误内容。
该出版社在一审的答辩状中提到,本着对大学生以及该事负责的心态,2016年11月28日,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就上述问题召开了讨论分析会,会上形成一致意见认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基本内容符合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中国国情,不存在来信所反映的错误内容。
而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在研究报告中列出了几点理由:
1、中华精神科学会2001年发布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简称CCMD-3)原文将同性恋纳入性心理障碍。
2、CCMD-3明确指出,其编写的原则是:既要注意与国际接轨,也要符合中国国情。并且在引言里明确写道:“某些精神障碍或亚型在国内有继续保留或增添的必要,如同性恋等。”
3、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异性婚恋制度。因此,所有教材的编写必须符合中国的法律。
“放弃意味着你觉得他们是对的”
西西
最初西西没有想过起诉。
2016年10月,西西与暨南大学出版社的沟通陷入僵局。出版社称,必须征得编者同意后才能修改教材。而另一头,编者把她的电话拉黑了。
此时,一位叫于丽颖的律师找到了她。于丽颖正是此前轰动一时的秋白诉教育部教材案的代理律师之一。秋白案后,于丽颖及其所在的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开始致力于用法律的方式推动此类议题。
“这是一个双向的过程”,西西回忆,一方面她有意愿推进教材的去污名化,另一方面自己也苦于不知如何跟进那本教材的修改。
于丽颖告诉她,“法律是一种方式,让对方没有办法去回避问题”。也是在这一年,西西通过性少数群体相关公益组织认识了葛昂。
在广州市立案失败后,西西和于丽颖、葛昂两位律师商量,改在江苏省宿迁市起诉。几番讨论下来,他们最终以产品质量纠纷的案由起诉出版社和销售商。
葛昂解释,之所以没有直接起诉编者,是考虑到“立案难”问题,“你购买一本书,以书中的一个知识性错误或观点对你造成了心理伤害为由起诉,基本上是不会被立案的,因为法院不认为这是一个直接性的法律关系,不构成侵权。我们就不能直接起诉编者,只能选择其它案由,最接近的就是产品质量纠纷。”
此外,“鉴定难”也是此案一大难点。
2018年1月11日,圆周公司曾申请对《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一书进行图书质量鉴定。然而,不论是法院委托的江苏省专利信息服务中心、江苏省科技咨询中心,还是圆周公司和西西协商约定委托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都拒绝了委托。
“历时三年,我们尝试找了很多机构,包括广电总局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连它都做不了,真的没有其它机构能做了。”葛昂无奈地说道。
西西知道,胜诉很难,也曾犹豫过,但她不想先低头认输——放弃和撤诉,意味着摆出一个姿态:你觉得他们写的是对的,你没有足够的理由去起诉他们。
她担心,败诉会给其他编者和出版社形成“坏榜样”,未来他们可能会以这一判决为由,拒绝修改教材里污名化的内容。
还是继续上诉,她做出了这个决定。部分勇气和力量是来自于身边人,甚至是陌生人。
7月28日案子正式开庭时,西西身在香港,受疫情影响无法出席,她在社交媒体上发了一条消息,希望这起关于同志权益的案件能够有性少数群体的见证和现身。两位江苏的伙伴为此去了现场旁听。另还有一些志愿者也在继续跟进案件。
“这样的支持非常重要,我的负担没以前那么大了,这也是我继续上诉最大的决定因素。”在这条维权路上,西西觉得没那么孤独了。
“案子最大的意义是象征和鼓励”
西西
“目前该案进入了诉讼的程序,我们按照法律程序去解决。”9月11日,暨南大学新闻中心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
澎湃新闻了解到,暨南大学出版社后续出版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对同性恋的定义有所修改,删除了“与人类绝大多数性爱方式相比,可以认为同性恋是性爱方面的一种紊乱或性爱对象的倒错”的表述,仍保留“同性恋被列入性心理障碍”的说法。
至于暨南大学出版社是否有修改相关表述的意愿,上述工作人员回应表示,“我们根据诉讼程序走,目前没有其他更多信息可以分享”。
西西及代理律师在最新呈交的上诉状提出,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五组证据中,除第一组证据外,其他四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系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并且在庭审过程质证环节中,并没有组织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不仅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也严重违背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对于二审,西西坦言,心里没有太大把握。借由“内容质量问题”提起诉讼,她们不仅需要围绕“同性恋是否属于性心理障碍”的认定展开辩驳,还需要找到教材编校差错率大于万分之一的证据。
如果能够推动法院判定“同性恋属于性心理障碍”的表述为知识性差错的话,对于西西来说就算是很大的胜利了。“这样出版社便有义务和理由去修改污名化的内容。”
可是,缺乏权威鉴定机构做图书质量鉴定,法院也很有可能因为不认可教材的差错率而维持原判。
葛昂希望接下来二审能够顺利开庭审理,他对结果并不做评判,“我代理这个案子最在乎是它的过程和意义,无论它胜诉与否。”
最大的意义是,此案在当前国内对于“同性恋”认知环境之下的象征性和鼓励性意义。至少葛昂是这样认为的。
困难也是有的。不少人质疑他们通过产品质量纠纷的案由,用“擦边球”的方式去挑全书的错误,以此纠正“同性恋是心理障碍”的错误,还花费了三年时间,到底值不值得?
葛昂坚信,这其实对所有人都是一种鼓励:当你的权益遭受侵害时,哪怕你维权的道路再艰辛,只要有可能,就应当去做。“其实也是想保护这些学生读者。”
西西的维权,不仅是个例。
“当学生对他的性取向没有科学认知时,可能会寻求教材或者老师的帮助。在大学的教材中还有这样错误落后的观点,对学生的误导甚至伤害是很大的。”葛昂直言不讳。
他们在等待一个不知道能否实现的结果——如果最终法院判决这本书质量不合格,按照法律规定,他们便可以要求出版社将已出版的教材召回,并公开赔礼道歉,甚至接受罚款。
葛昂希望用这样的个案,让更多相关教材的编者、出版商在未来可以有更好的沟通态度,及时修改污名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