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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搞”北京奥运会徽和吉祥物等行为属违法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7年01月19日 07:40 来源:

  大众日报(记者 于锋)消息:“恶搞之风蔓延到北京奥运会徽、吉祥物上,不仅亵渎了奥运精神,而且也是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侵权行为。北京奥组委将视事态的发展,保留对某些侵权行为人采取相应法律措施的权利。”这是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针对近来一些网站出现恶搞2008年北京奥运会徽、吉祥物的问题,发表的严正声明。

  恶搞行为亵渎奥运精神

  经过恶搞,原本蕴含浓重中国韵味的会徽,在恶搞者的“创作”下完全失去了设计者想表达的舞动、奔跑的奥运精神。

  其中,代表男厕所的标识将会徽变成了灰黑色,下面去掉了奥运五环的标识,变成了“男”字;女厕的标识则更加离谱,给印章中的“京”字“穿”上了裙子。此前,也有网民将北京奥运会吉祥物恶搞。将五个福娃的头做了“换头术”,用一些影视歌星的头像代替,版本多达20多个,有的还将其搞成恶搞福娃“合集”。

  这位负责人一针见血地指出,“这种随意篡改乃至中伤奥运会会徽、吉祥物的行为,不仅是对奥林匹克精神的亵渎,而且事实上也已构成了严重的侵权。”

  恶搞行为已构成侵权

  针对这种恶搞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近几天来有些律师表示,虽然针对奥林匹克标识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有许多,但是,对于这种没有涉及到商业经营的网络恶搞行为,还存在法律空白。网络恶搞行为因为只在网络空间内流通,并且不具有商业经营属性,所以构不成对奥林匹克标识权利人专用权的侵犯,没有违反《奥林匹克标识保护条例》的规定。尽管北京奥组委曾就该会徽的知识产权保护事宜发出公告,但公告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的负责人则明确表示,北京奥组委有权利对恶搞会徽、福娃以及在网上发布恶搞会徽、福娃的行为说“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作为2008年奥运会会徽、吉祥物的著作权人,北京奥组委当然有权利保护其不被篡改。不论恶搞者是否出于商业目的均构成了侵权。另外,网站为了提高点击率而发布恶搞会徽、福娃,往往与商业利益息息相关,带有明显的商业目的,是明显的侵权行为。

  网上恶搞网站负有责任

  中央外宣办网络局负责人也认为,网上恶搞盛行,网站要负很大责任。有些网站为了自己的商业利益,为恶搞提供阵地,甚至推波助澜。他气愤地说,“网站既然对网上恶搞的产生负有责任,对于防止网上恶搞成风就有更大的责任。风从哪里来,必须在哪里灭掉,要尽快地把网上恶搞现象制止住。”

  按照奥林匹克运动的国际惯例,会徽、吉祥物等奥运标志不仅具有一般的商业属性,而且还是奥林匹克精神的体现,依法对它进行保护,不仅是从商业角度出发,也是组办国家和组办城市对国际社会的一种承诺,更是对奥林匹克运动尊严的一种尊重。

责编:贾文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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