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凶犯+重病”
刑罚执行面临一道难解之题
按照相关程序,看守所在押人员被判刑后,法院发来执行书,看守所会将在押人员转至监狱服刑。然而,一名同案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按照法律规定,范旭东只能继续等待终审判决。而按照范旭东的病情估算,他根本等不到终审的那一天。
警方
认为,即便如此,看守所也必须为其积极治疗,这是关怀也是责任。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有关条款规定,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也明确,对患病的人犯要及时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住院治疗;如办案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时,依照规定办理。
“这是个大问题。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患严重疾病,可改变强制措施保外就医,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重刑犯,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根据法律规定不得保外就医。”陕西省监狱管理局一位民警告诉记者,一些重刑犯人高额治疗费用挤占了政法机关紧张的办公经费。
据了解,根据有关政策,被法院判刑的人,其社会医保关系自行终止。也就是说,这类人员已不再是参保对象,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服刑期间的医疗问题转由监狱、劳改部门承担。
“监管机构现有医疗水平不具备治疗大病、重病的条件,不救要承担责任,治不好又恐引起法律纠纷,现行法律规定让重刑犯医疗问题变得棘手。”陕西省女子监狱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民警认为,犯罪人员应该被纳入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由政府财政拿出专项基金来解决。
对于未央看守所包揽医疗费的做法,冯卫国也有其他的看法:“看守所和监狱都不是专业的医疗机构,而医疗经费又是国家预算内行政事业经费,所拨有限。因此,由他们来承担在押人员或服刑人员过多的医疗风险是值得商榷的。我认为,为了让服刑人员享受与普通公民同样的健康权,可尝试让监狱、服刑人员及亲属和社会按比例共同承担医保费用,这样既有利于节省行政成本,又能避免国家医疗资源浪费。而且,从范旭东事件中可以认识到,既然治疗费用最终还是由政府来承担,那有关机构何不更主动一些,对在押人员重大医疗事件处理和医疗保障问题,制定出更明确的规范?”(本文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记者台建林本报通讯员宋飞鸿)
责编: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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