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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急于为清洁女工梁丽案贴标签

 

CCTV.com  2009年05月13日 07:54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京华时报  

  摘编自《新闻晨报》5月12日 文/王琳

  对于这宗未结案,已经有媒体和专家给梁丽贴上了“许霆第二”的标签。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公诉部门认为公安移送的案件材料在起诉上还嫌“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才会发回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此案既然还在补充侦查期间,就还谈不上检方的最终意见。即便办理此案的检察官真的“倾向于”认为梁丽涉嫌构成盗窃罪,若补侦之后还是“证据不足”,也可能再次发回补充侦查,还可能直接以“证据不足不起诉”结案。当然,直接起诉的可能性也同样存在。在检方没有最终作出司法决定时,检察院办案人员如果真向媒体透露了自己的“倾向性意见”,那也仅仅是个人意见。媒体和公众不妨多一点耐心,等待补充侦查的结果以及检方的最终决定。如果梁丽果真以涉嫌盗窃罪为由被提起公诉,相信我们可以看到更进一步的证据和更清晰的事实。

  保持耐心的理由不仅仅在于尊重司法,还在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借由一个细节就决定了。我们所接触到的事实仅仅是“新闻事实”。记者的叙述并不是从法律的层面,而只是从新闻的视角对记者所接触到的材料进行的一次筛选。比如说,梁丽究竟是“捡”获了这个纸箱,还是秘密窃取了这个纸箱,就不能仅凭报道中梁的自述来推断,也不能一味相信失主的叙述和公安机关的意见。在刑事司法中,如果不能证明梁丽的行为确实存在“秘密窃取”这一情节,是无法以“盗窃罪”来对梁丽提起公诉的。

  也许此案的后续报道能够为我们解疑释惑。若就当下的新闻报道而给“梁丽案”贴上“许霆案第二”的标签,未免过于武断了。

  机场清洁女工梁丽某日在垃圾桶旁“捡”到一个纸箱,后发现其中是首饰,下班后没见失主就带回家中。经鉴定,这些首饰价值289万余元。深圳市公安局以涉嫌盗窃罪把梁丽案移送深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深圳市检察院认为以盗窃罪起诉不妥,移交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宝安区检察院倾向于梁丽涉嫌构成盗窃罪。现此案已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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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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