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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工捡金饰惹官司 “捡”还是“不捡”

 

CCTV.com  2009年05月11日 07:40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京华时报  

  据《广州日报》报道5个月前,40岁的深圳机场女清洁工梁丽,在一个垃圾桶旁拾到一个纸箱,发现其中是金首饰,中午她将纸箱带回家。经鉴定,这些首饰价值289万余元。

  日前,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以梁丽涉嫌构成盗窃罪,将此案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旦定罪,数额巨大,梁丽要面临的最高刑罚将是无期徒刑。

  是“捡”还是“偷”,成为该案的最大争议点。

  垃圾桶旁捡纸箱

  梁丽是河南开封人,被刑拘前是某清洁公司员工,负责深圳机场候机楼B楼出发大厅的清洁卫生。深圳市公安局今年3月12日出具的起诉意见书,详细描述了案发过程。

  去年12月9日,深圳机场B候机楼二楼出发大厅。上午8时20分许,打扫卫生的梁丽走到19号登机柜台时,看到垃圾桶附近有两个女乘客带着一个小孩在嗑瓜子,他们中间有一辆行李车,车上放着一个类似方便面箱的小纸箱。

  五六分钟后,旅客跑进安检门。梁丽再次来到垃圾桶旁,见这个小纸箱仍在行李车上,便以为是她们丢弃的,就把它当作丢弃物放入清洁车里。

  9时许,梁丽告诉同事曹某,称拾到一个纸箱,里面可能是电瓶,先放在残疾人洗手间内,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

  9时40分许,清洁工一起吃早餐时,梁丽对大家说捡到一个纸箱,比较重,可能是电瓶。清洁工马某就提出去看一下,如是电瓶就送给他。

  于是,马某和曹某就到残疾人洗手间里打开了纸箱,发现里面是一包包的黄金首饰。两人取出两包首饰平分后离去。

  快下班时,曹某告诉梁丽纸箱里装的可能是黄金首饰。梁丽不信,拿了一件首饰让同事到机场大厅内的黄金首饰店内询问。同事说,这首饰和店里所卖的首饰一样。梁丽当作开玩笑,打算带回家给小孩子玩或送给亲戚朋友。中午下班后,梁丽把小纸箱带回家中。

  便衣警察找上门

  当日16时,同事曹某来到梁丽租住房外喊她,说你捡的东西,失主报警了。梁丽回答称第二天上班交上去。18时许,两名便衣警察找上门来,问梁丽是否捡到一个纸箱,梁丽确认二人身份后,从床下拿出纸箱。警察把梁丽一家人带到派出所。

  原来,当日9时许,机场派出所接到珠宝公司员工报案,说在19号柜台前丢失一个装有14公斤黄金首饰的纸箱。

  当晚,机场派出所民警分别在梁丽、曹某、马某处找回了这批黄金。经鉴定,梁丽处找回的首饰均为足金首饰,总重13599.1克,价值人民币2,893,922元;在曹某、马某处找回的黄金首饰分别价值106,104元和66,048元。

  案发半年未起诉

  目前,该案最大的争议是对梁丽以非法侵占罪起诉还是以盗窃罪起诉。两者差别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占罪,最高刑期是有期徒刑5年;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则构成盗窃罪,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涉嫌盗窃罪把梁丽案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认为以盗窃罪起诉不妥,遂移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宝安区检察院办案人员仍倾向于梁丽涉嫌构成盗窃罪。此案已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至此,案发至今已5个月,梁丽仍未被起诉。

  ■专家说法梁丽涉嫌侵占罪

  梁丽案用什么罪名起诉,在法律界引起极大关注。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学斌博士认为,梁丽案“是一个可以写入教科书的经典案例”,其法律意义甚至大于许霆案。此案的社会普遍性很强,吴教授已把这起尚未起诉的案件搬上课堂,由学生们进行讨论。

  吴教授认为,该案的焦点在于,如果认为梁丽的行为应该按照盗窃罪来处罚,那么梁丽完全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这是否违背刑法中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是否违背了刑法中的责任主义?但是,如果将梁丽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人们朴素的法感情同样觉得难以接受,特别是她将所捡到的黄金首饰拿回了自己所租住的房间。吴教授说,梁丽的行为只是涉嫌构成侵占罪,而不应定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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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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