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所得是否应纳入到法律范畴
对大多数支持林秀民的人来说,铁的论据就是来自民间的传统:野生药材本天生,谁采到就归谁。
“其实,这是一种错误观点,尤其是对于珍稀动植物资源来说,也是非常危险的。”对此事一直关注的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富国,对单纯依据民间传统来判定归属的做法并不赞同。他说,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我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特别是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禁止采集、出售、收购。
作为知名的药材,人参在1984年我国正式公布的第一批《珍贵濒危保护植物名录》中就被列为一级保护植物,是8种国宝级珍贵濒危保护植物中唯一的草本植物。
根据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及配套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名录》,人参被列为二级保护野生药材。对其采集必须持有采药证和采伐证,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可由当地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没收其非法采猎的野生药材及使用工具,并处以罚款。
同时,山东省规定,对国家二级野生药材采猎,必须持有合法证件。
“更何况,这株野山参的采挖地点是位于国路夼村的生态旅游区内。”高富国说,根据山东省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从事捕猎野生动物和采集珍贵野生植物或者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环境。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也对此进行了限制,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申请采集证。
“如果林秀民所挖到的确实为野山参,那么在确定所有权之前,她擅自采挖已经违法了,而其所采挖的东西和工具也要由当地相关部门予以没收。”高富国律师称,“这与矿产资源相类似。”
中国法学会会员、网络知名法律人王学堂的看法却截然不同,在他看来,“对公民来说,法无明文禁止不为过。林秀民的行为并不能归结到违法”。他认为:“目前国家对野生药材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是针对故意实施采挖珍稀野生药材、破坏资源环境的行为。而林秀民的行为属于偶然行为,所采挖野山参应归结为偶然发现物,不能一概适用于所有有关野生药材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
王学堂并不认同将林秀民的这种采挖行为纳入到法律范畴内,“偶然发现物,好比拾得物,即使有主,那么拾到人占留的话也只是道德问题。除我国的《民法通则》对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等原则规定外,我国的《合同法》和新颁布的《物权法》对习惯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也作了明确规定。所以在民事案件中,也要考虑一些民俗和传统习惯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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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