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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版“许霆案”重审 两被告被判十年监禁

 

CCTV.com  2009年07月02日 14:24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昆明七月二日电 (记者 杨洋)记者今天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轰动全国的昆明版“许霆”案,近日经昆明市盘龙区法院重审后判决陈明应、饶金桃夫妇犯盗窃罪,同处有期徒刑十年。

  据该案件主办法官介绍,经审理查明,二〇〇七年一至三月,陈明应、饶金桃在昆明市某通讯店内,利用中国电信智能公话充值平台系统升级出错之机,反复对公用电话进行非法充值,并谎称可以以优惠价格为公用电话经营者提供话费充值服务,两人用其所持有的充值卡为电信话吧公话非法充值人民币共计四十四万七千七百五十元。

  二〇〇八年二月,陈明应夫妇以涉嫌盗窃罪被提起公诉,同年四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夫妇俩为谋取利益,利用电信公司公用电话充值系统的疏漏,反复使用电信充值卡非法充值,已构成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据此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各处罚金五万元。宣判后,两被告不服判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月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二〇〇九年四月,盘龙区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盘龙区法院对案件重审认定,被告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而且两被告人相互配合,反复利用充值卡充值,属于共同犯罪。但由于被告罪行是在发现电信充值系统出现异常后产生,案件发生具有一定偶然性,据此,法院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陈明应夫妇分别获刑十年,各处罚金两万元。

  据了解,此案争议焦点在于两被告的行为到底是“盗窃”还是“不当得利”。许多法律界业内人士认为,不论从中国刑法原则还是从司法解释上分析,被告人的行为都不能构成起诉书上所谓的盗窃罪。被告人的案中行为,最为适用中国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而更多专家则赞同法院判决,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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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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