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和阳光私募不一样。第一,他们有国家正常牌照,第二,他们受到信托直接托管的。我们这边没有,但为什么大家愿意到我们这里来?因为我们有更大的优惠,他们是不会给你赔付风险的。”
“证监会不管你们吗?”
“我们这块证监会不是直接监管,如果说有人投诉你,或者说有人要跟你打官司,监管部门可能会盯着你。要是说我们做‘老鼠仓’,他没有办法查,他查不了。”
“为什么?”
“我用100万买这个股票很正常,可是我们几千万的资金会要放在好几个账户,他怎么查?!肯定查不了,而且我们用的都是散户账户,又不在一个账户里面。”
风险:一处监管缺位的灰角落
专家认为,目前大量存在的、以资产管理和代客理财为主业的私募基金不能获得法律上的主体定位。
两次“探班”经历仍难令王先生打消对这家所谓的私募基金的怀疑,但对方承诺的高额投资收益率也着实令人动心。究竟能不能做这笔委托,背后有哪些风险,王先生决定向基金业和法律界人士进行咨询。
通过查询北京市工商局的网站,王先生发现,北京中景某某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注册日期是2009年3月3日,经营范围是:投资咨询;企业策划;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经济贸易咨询;法律咨询(不含中介服务);教育咨询(不含出国留学咨询及中介服务);技术推广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会议及展览服务;家庭服务。
“该公司没有法律主体地位,不适用于基金法、信托法等法律,一旦受托人的资产出现问题,将不能受到这些法律的保护。”原全国人大财经委基金法起草工作组组长王连洲一语道破其中要害。
根据现在的《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只有股份制公司和合伙制公司才能成为合格的私募主体,而且对能设立私募基金的主体给出限制,只能是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机构。这意味着,目前大量存在的、以资产管理和代客理财为主业的私募基金不能获得法律上的主体定位。
嘉木律师事务所律师欧阳春指出,鉴于非金融机构受托进行理财的合法性与合规性在理论上尚存争议,在实践中也处于监管盲区,其代客理财的法律主体资格的不明确性导致它的信息披露既不对称也不透明,而且分成的公平程度存在疑义。由于该种代客理财形式的合法性尚待商榷,加之受托理财机构相关信息的不公开性,委托人交付的本金的安全性和保底条款未必有保障,一旦与受托理财机构发生纠纷或出现赔偿事宜,委托人请求理财机构返还本金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会有一定的困难。
欧阳春通过研究中景某某公司提供的《证券投资合同》指出其中一些漏洞,如要求委托人预先支付管理费的方式;对赔偿能否进行的执行能力。这很有可能出现以“免费再做一期”这种说法来逃避承担30%亏损额的责任。还有一些不公平的免责条款,例如诉讼成本由投资者单方承担。在这种投资关系下,客户必须自担风险,一旦出现纠纷,公司很可能利用条款漏洞逃避责任,客户的利益较难得到有效保障。
而通过电话进行募集更不可靠,有一定的公募性质,这就违背了私募面向特定投资者的宗旨。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友兵认为,以电话、网络等方式公开募集资金,不满足私募的要求,属于私募范围公募化,违反了国内只有银行和上市公司才有资格公开募集资金的原则。
此外,不论是私募基金还是公募基金,利用内幕消息买卖证券,本身就是违法违规行为。而宣称利用内幕消息可以保障投资收益,更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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