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是否数罪并罚 最高法院统一裁判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9日)以法释〔2009〕10号文公布《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批复》于今年3月3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即日起施行。
《批复》共三条,是针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重新犯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作出的。
《批复》规定,对判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无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并依照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继续计算;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施用于新罪的主刑执行期间。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也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并罚。
最高法院刑五庭负责人介绍说,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的是否数罪并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5月16日曾作出法复[1994]8号《关于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适用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规定应当依法数罪并罚。但由于该批复是针对1979年刑法所作的解释, 且批复未明确如何计算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否施用于新罪的主刑执行期间以及剥夺政治权利如何并罚等问题,以致在审判实践中产生认识分歧。此次《批复》是最高法院为规范和统一案件裁判标准,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作出的。 (刘 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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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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