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朱燕) 孙先生在体检中查出携带乙肝病毒,为此,其所在单位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要求其在家休息并于半年后通知将他辞退。孙先生将煤炭工业协会告上法院。昨日,东城法院判决,煤炭工业协会应恢复孙先生的工作。
孙先生说,他于2007年应聘到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工作。2007年10月,在单位组织职工体检中,他被查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随后他接到单位通知让其不要上班,并强制他进行乙肝病毒的专项检查。2008年3月,孙先生到地坛医院检查,显示肝功能正常。但孙先生持检查结果到单位要求上班时,仍被要求继续休息。2008年9月,单位电话通知将孙先生辞退。
孙先生向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要求单位恢复劳动合同。孙先生认为,单位因自己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而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的做法违法,以及要求他3个月检查一次身体等条款是对自己的歧视。为此,孙先生起诉要求恢复工作,并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于2007年7月2日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现原告要求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法院予以支持。煤炭工业协会于2008年12月26日提出与孙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约定不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劳动合同中关于要求原告每季度体检一次的规定不妥,故被告应当恢复原告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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