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问二:
胡斌此举仅是交通肇事吗?
专家指出:
飙车的性质是“漠视不特定的公众人员的安全”
胡斌当天的肇事行为,与其他交通事故难道性质一致,同属“交通肇事”吗?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肖燕副教授称,事故发生时速和行为性质的定义,对于该事件整体性质的判断至关重要——
交警部门5月8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有几个说法急需厘清。
第一,对事故发生时时速的认定,如果只来源于当事人及其同伙的供诉,这个结论得出不合理。从法律角度上说,肇事者本人的呈诉不能作为证据,应该依据一系列科学测量和目击证人的意见综合得出。
第二,交警说“飙车”不是一个法律上的用语。早在2006年,杭州有关部门就出台过规定作为《道路交通法》的细节补充:城市禁止飙车。既有规定,难道“飙车”还不是个违法行为吗?在城区飙车仅属“交通肇事”吗?我们从肇事者的心态来分析,开跑车飙车,这绝对不等同于普通驾驶肇事,这种心态的性质是“漠视不特定的公众人员的安全”,应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
在我国也不是没有此类判例,去年8月,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首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三名酒后飙车的男青年进行判决。这三位男青年酒后在三环主路上飙车撞上了多辆其他车辆,事发后,驾车逃离现场。当时法院认为此举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已经超出了“交通肇事”的范畴。
相对于“交通肇事罪”,“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一项量刑幅度从10年以上直至死刑的重罪。
追问三:
对类似事故该如何阳光处理?
让事件处理更为公平公正
媒体人大检察院纪委都应该站出来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肖燕副教授指出,这类事故处理得好坏将直接影响杭州和谐社会的形象。那么,如何才能让事件的处理更为公平公正——
其实在我们现有的机制下可以尝试一种更阳光的操作。媒体、人大、检察院、纪委都应该站出来。
这起事故影响大,是大众所密切关注的,交警部门的处理应全程曝光在媒体和人民的监督下,每一进程都能向媒体如实公开,最好设立事故专项新闻发言人。
人大应充分发挥代表监督的功能,站在人民的立场,监督各部门对事件的处理,行使质询的权力。
检察院和纪委也要同时介入,比如事故发生后,立刻赶到现场的中年女人(疑似肇事者母亲)打了40分钟的电话,仅仅是向亲人通知情况,还是走门路?检察院和纪委都可以问问清楚,如果通话对象涉及政府官员,那么该政府官员也应受到调查。
只有阳光处理,才能给死者最大的安慰,给社会风气的树立作一个典范。(本报记者 肖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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