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报报道,事故发生次日,公安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对肇事者胡斌执行了刑事拘留。
然而,有专家质疑:在城区飙车,仅仅是“交通肇事”吗?
交警部门于5月8日公布的事故初步调查意见称,当时肇事车辆时速为70公里,更引发社会各界一片哗然。由此引发了更深层面的思考——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大的事故的调查处理,如何才能做到更为公开公平和公正?
对上面这些问题的拷问,我们邀请专家来广开言论。
追问一:
时速真的只有70公里吗?
据天涯网友推算:
除非谭卓当时是以比博尔特更快的速度在奔跑
8日,交警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上通报,根据肇事者及其同伙的供诉,初步调查当时肇事车在事故发生时速度大约为每小时70公里。
此言一出,引来一片哗然,很多人觉得这个时速不准确:“把人撞得抛起5米高,车辆在撞击后又滑出30米,难道只有70公里/小时?”
浙江大学的陈怡平老师介绍了有关速度鉴定的方法:
确定车祸发生瞬间的车速,是一个综合的技术考量,可以说是一道蛮复杂的物理题,理论界和交警部门在实践中都在不断探讨和完善。
如果现场没有电子测速,需要考虑的因素就很多:被撞击的人或者物体被抛起的高度和距离(撞击点和落地点之间的距离),肇事车被撞击点的受损情况,刹车印等等。 其中,肇事车撞击受损情况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分析过程,不同车型,同一车型不同部位的刚度系数(说通俗点就是受撞后的变形情况)都不一样。
刹车印也是一个有效的判断依据,但是要考虑事故当时是否刹车,有刹车才能有此判断。
交警在计算制动初速度时有个计算公式是:
速度的平方=254×u×S,u是地面摩擦系数,一般情况下水泥路面为0.7,沥青路面为0.6 ,S是制动拖印的长度。
实践中,交警判断事故车辆行驶速度大多还是凭借其勘查经验和公式的估算,必要时则会使用事故再现软件进行分析。
对一些常见车种如桑塔纳等的分析会相对容易,而这次车祸胡斌驾驶的车辆又比较少见,分析起来就需要更为仔细,匆忙之间仅凭肇事者供诉而得的时速显然值得推敲。
而在天涯论坛上,根据之前交警部门公布的肇事车辆时速大概70公里,加上现场目击者描述的“谭卓被撞出20米远,5米高”以及“肇事车辆挡风板严重碎裂”等等,有网友根据牛顿定律对事发时的瞬间车速作了推算(由于很多因素过于复杂,因此很多因素忽略不计,采用近似计算),得出的结论是,时速70公里的汽车不可能将被害者撞出那么远。除非谭卓是以每秒40公里左右的速度(用这个速度跑完一百米仅需9秒),与三菱跑车发生了面对面的对撞。显然,即使博尔特也不可能做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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