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判处淮南市盐业管理局原局长何玉宝有期徒刑十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8年,被告人何玉宝利用职务之便,从单位财会部门借款5万元向企业投资入股,后又指使他人将该笔借款凭证从账目中抽出销毁。何玉宝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四次指使或伙同他人私分盐业运费返还及补贴款19.5万余元,个人得赃款16.1万余元。多次安排单位财务和运输管理人员违规支取公款29万元,个人侵吞达28万元。何玉宝先后多次接受雷某(已被判刑)等人给予的贿赂累计21.9万余元。
法院同时查明,被告人何玉宝任职期间疏于管理,纵容相关管理部门多次将食盐批发给不具备供盐资格的经销商程某异地销售,严重扰乱了当地盐业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
法院根据被告人何玉宝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情况,判决被告人何玉宝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作者:魏胜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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