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电视台原党委书记、台长(副师级)侯友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
侯友权自2001年至2008年间,在担任兵团电视台党委书记、副台长、台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公物为目的,采用欺骗等手段,先后11次贪污公款人民币303000元;在担任兵团电视台党委书记、电视台台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6次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360000元、美元12000元(折合人民币91118.22元),合计受贿人民币451118.22元。贪污、受贿两项共计754118.22元。
法院审理认为,侯友权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手段,贪污公款人民币303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在担任兵团电视台党委书记、电视台台长期间,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360000元、美元12000元(折合人民币91118.22元),合计受贿人民币451118.22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侯友权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前,能够主动坦白受贿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条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侯友权在案发后积极退回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
责编: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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