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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停征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CCTV.com  2008年08月23日 08:32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西安晚报  

  新华社8月22日电 (记者 罗沙 韩洁) 记者22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征收的,主要用于建设集贸市场,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费开支,至今已征收了20多年。

  财政部表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发生了转变,主要是维护经济秩序和进行市场监管,不再直接参与市场建设。停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利于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担,实现市场经营主体公平竞争,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促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

  全国个体工商户7年减少650万户

  收取管理费会人为地阻碍了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壮大,增加个体工商户的创业成本,令许多个体工商户惨淡经营,甚至“望费生退”,工商收费已经在很大程度上阻碍和恶化了目前严峻的就业环境。

  据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发布的一组数字表明:1999年全国有个体工商户3160万户,到2006年6月底下降为2505.7万户,个体工商户7年间减少650万户,平均每年减少近93万户。 据《 新快报》

  减负百亿元以上取消“两费”促创业

  据测算,全国每年“两费”征收规模约为100亿元~120亿元。取消“两费”后,现在的财政完全有能力解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费缺口。

  “十七大报告提出鼓励全民创业,如果取消‘两费’,必将鼓励更多群众加入到创业的行列,就业压力也会得到缓解。”湖北省工商局副局长郭跃进说。

  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湖北籍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提交了“关于修改或废止有关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法规、文件,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建议”。

  据《楚天都市报》

  为何取消个体工商管理费?

  理由1

  收费缺乏法律依据

  目前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唯一的法律条文是1987年8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13条之规定,即“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登记费和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共同制定”;其次是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于1992年8月11日颁布的《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而该《通知》制定主体是“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并不符合《暂行条例》第13条所规定的制定主体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因此,《通知》没有法律上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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