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官员日前在“完善证据制度,预防刑事错案”研讨会上透露,最高检将以死刑案件为切入点,出台《死刑案件审查、运用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我国司法机关首次专门针对死刑案件的证据运用规则出台司法解释。最高检副检察长朱孝清在会上表示: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不仅将不被采纳,而且检察机关还将对刑讯逼供者立案侦查和追究责任。(《新京报》8月11日)
随着杜培伍、佘祥林、胥敬祥等人的冤假错案近年不断浮出水面,刑讯逼供这一干扰司法公正的顽症,一次次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专家们总结了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诸多原因:传统习惯的不良影响、有罪推定观念的束缚、侦查人员素质水平的限制等。但在我看来,最根本的原因其实还是在“证据”本身。相当数量的法学界人士也认为,目前司法实践过分依赖言词证据,即口供。
为维护社会稳定、加大对犯罪的打击力度,将“命案必破”、提高破案率作为公安机关的重要考核指标,本无可厚非。要想破案就要有证据,就要形成证据链。为获取“证据”,公安机关往往会“穷尽一切手段”。于是,刑讯逼供作为其中取证成本最低的方式,便成了一些公安机关的常用手段。
遗憾的是,对刑讯逼供所获证据的取舍,却一直在刑事诉讼中存在争议。即便在学界,也有排除说、区别说、转化说等多种观点。非法证据取舍的模糊性和不可操作性,致使法律虽有规定却难以遏制刑讯逼供证据屡屡被采纳。
刑讯逼供所获证据是公安机关使用肉刑、变相肉刑或类似手段取得的。其获取过程不仅侵犯公民人身权,也难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采纳刑讯逼供证据,不仅会侵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也会助长逼供行为的发生,长此以往则会使公众对司法丧失信心——将“刑讯逼供证据”称为万恶之源也并不为过。
禁止刑讯逼供,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制定法律,并宣布刑讯逼供证据无效。因此,明确“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不被采纳”,确立刑讯逼供证据的排除原则,可谓意义重大。这不仅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需要,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也必然能遏制执法人员的滥权行为,促使其文明执法、公正施法。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4月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指出,中国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对被羁押者实施刑讯逼供或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发生;所有提讯室实施强制物理隔离;建立并推广提讯前后对被羁押者进行体检的制度。这些制度的出台都是必要的。但如果不能实现“刑讯逼供所获证据不被采纳”,刑讯逼供行为的界定与惩处将继续不能明确,即便监控与防范措施再完备,恐怕也难完全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
“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不被采纳”,并不是写入司法解释就能一步到位。它的实现,需要律师在场制度、同步录音制度、建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口供补强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的配合——要实现“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不被采纳”,还任重而道远。(刘义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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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汪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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