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 > 新闻社区 > 中国新闻 > 正文

定义你的浏览字号: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新规 首提"家庭寄养"模式

 

CCTV.com  2009年08月11日 10:58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人民日报   

  背景: 由于人口流动、家庭困难、意外事件、个体选择等原因,城市流浪乞讨人员问题是许多城市面临的长期、现实问题。国务院分别于1982年和2003年相继颁布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6年,民政部等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这些政策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对流乞人员的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城市流乞人员基数依然庞大,且仍呈上升趋势,组织、拐卖、诱骗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为进一步保护公民权利、维护公共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部等5部门日前首次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涉及部门之多、重视程度之高、管理决心之大前所未有。

  谁来管理?

  首次强调多部门联合执法

  细化各部门救助侧重点

  《通知》细化了各部门的救助侧重点和考核问责机制,可操作性很强。比如,救助管理站不再只负责进站被救助人员的救助,而要主动与其他部门联合,增加对街头流乞人员的巡查频次;对因贫、因病、因残等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由民政部门牵头,卫生和财政部门分别就经费预算和救治工作给予配合;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乞讨行为由公安部门介入,其他部门协助现场取证和调查盘问。民政部门要加强街头救助,协助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公安机关要强化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力度,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和站内管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卫生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对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以及对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的经费保障工作。

  如何管理?

  首次提出“区别对待”

  引导正常流乞人员受助

  与以往流乞管理政策相比,《通知》首次提出对流乞人员实施“区别对待”的管理手段,特别是针对恶讨、强讨、骗讨行为以及组织、拐卖、诱骗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行为引入了必要的强制性治安管理手段。

  《通知》要求,民政部门对正常的流乞人员,要积极引导他们进入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对滋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市容环境的乞讨行为,要向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提出执法建议。

  《通知》提出,公安部门“要坚持解救与打击并重的分治原则”和“强化对违法乞讨行为的立案工作”。特别是对组织、拐卖、诱骗未成年人乞讨等涉嫌犯罪行为,须按照组织儿童乞讨罪、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等立案侦查。

  怎样救助?

  首次提出“社会代养”等模式

  建立“DNA检测”救助系统

  与以往流乞人员管理政策不同,《通知》细化了各部门的具体职责,首次提出建立“指纹比对”、“DNA检测”等救助系统。

  据了解,北京各主要救助管理站均配备了流乞人员指纹识别系统和流乞儿童DNA数据库,所有被救助者的基本资料与采血DNA检验结果均与公安部门共享,以配合社会福利机构的救助工作和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

  《通知》还首次提出了“社会代养”、“家庭寄养”等新救助模式,对符合条件的流乞人员,可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并积极探索社会代养、家庭寄养等社会安置模式。对此,有专家认为,积极吸纳民间组织和热心人士对流乞人员的救助大有裨益,不仅可以满足部分家庭的特殊需求,还可以缓和政府福利机构资金短缺、人满为患的现状,但同时也要注意对他们进行有效监督,并适时予以指导。(记者 潘 跃 解读人:民政部有关负责人)

  相关链接:

责编:汪蛟龙

1/1

相关热词搜索:

打印本页 转发 收藏 关闭 网民举报

留言要注意语言文明,此间评论仅代表个人看法                                  查看留言

用户名: 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