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族区域自治建立在民族平等的基础之上,实现了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愿望
民族区域自治初步实践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新中国成立后普遍推行开来。新中国以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政治制度,充分保证我国各族人民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真正主人。
根据少数民族聚居区人口多少、区域面积大小,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民族乡为重要补充形式。我国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于1947年5月成立。为进一步实现内蒙古统一的区域自治,毛泽东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期间提出要“恢复内蒙古历史上的本来面貌”。新中国成立后,内蒙古自治区遵循“既尊重历史,又兼顾现实”的原则,在察哈尔、绥远和热河三省撤销的基础上,实现了东西部统一的自治区。新疆在和平解放后建立了人民民主政权,经土地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在县、地级自治地方建立的基础上,于1955年10月正式成立了维吾尔自治区。
通过从上到下、从下到上的广泛而充分的协商,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先后于1958年3月和10月成立。西藏自治区是在西藏和平解放、平息叛乱和民主改革的基础上,于1965年9月召开第一届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而成立。目前,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共计155个,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在55个少数民族中,44个民族实行了区域自治,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占全国总面积的64%。随着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普遍建立、民族区域自治的广泛实现,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各少数民族从原始公社末期、奴隶社会、封建农奴制社会或封建社会跨越不同社会发展阶段,陆续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并结成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民族区域自治以国家统一为政治前提。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的统一维护和保障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仅巩固和增强了国家统一的政治基础,而且不断扩大了国家统一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有力地抵御了国内外民族分裂势力的各种破坏和渗透。在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进程中,分裂与反分裂的斗争一直没有停止过。“藏独”分裂势力鼓吹所谓“大藏区”、“高度自治”和“中间道路”。“疆独”分裂势力宣扬“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煽动建立所谓“东突厥斯坦”,以至有组织、有计划地制造了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他们的共同本质就是把西藏和新疆从祖国分裂出去。这一图谋违背了包括55个少数民族在内的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永远不可能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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