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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原总经理陈同海案一审 受贿2亿判死缓

 

CCTV.com  2009年07月16日 05:39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广州日报  

陈同海

  中石化原总经理陈同海案一审宣判

  主动交代并检举他人 获从轻处罚

  据新华社北京7月15日电 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

  案发后,陈同海退缴了全部赃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同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陈同海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上述全部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此外,陈同海还具有认罪悔罪,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为查处有关案件发挥了作用,以及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等酌情从宽处罚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受贿近2亿元 为何未判死刑?

  北京二中院结合成克杰王怀忠郑筱萸犯罪数额比陈同海小被判死刑作详解

  陈同海判死缓4原因

  1.陈同海在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不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构成自首;

  2.陈同海在案发后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

  3.陈同海向有关部门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

  4.陈同海在侦查、起诉、审判期间认罪态度好。

  据新华社电 7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受贿案做出一审判决,陈同海犯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当日,记者就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采访了该法院有关负责人。

  问:法院对陈同海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基于什么理由?

  答:陈同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对其判处死刑。法院之所以对陈同海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基于陈同海具有以下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

  第一,陈同海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不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构成自首。检察机关在指控陈同海犯罪的同时也特别就此向法庭做出说明,并提出应认定陈同海自首。自首是法定从宽情节,故法院在对陈同海量刑时予以考虑。

  第二,陈同海在案发后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表明其具有积极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

  第三,陈同海向有关部门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为有关案件的查处发挥了作用。对于该行为,也应作为酌情从宽处罚情节予以考虑。

  第四,陈同海在侦查、起诉、审判期间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

  法院综合考虑全案案情以及陈同海具有的上述法定和酌定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认为对陈同海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问:陈同海受贿1.9亿余元被判处死缓刑,而过去法院曾对一些比陈同海犯罪数额小的受贿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是为什么?

  答:受贿数额是对受贿犯罪分子量刑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重要因素。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原则上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判贪污贿赂案件中也均遵循了上述原则,例如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受贿案中,李嘉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就是因为其具有立功情节而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法院对陈同海判处死缓刑,是符合人民法院一贯掌握的量刑标准和刑事政策的。

  回顾法院曾经判处的受贿案件,确实存在对一些比陈同海犯罪数额小的受贿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例如成克杰、王怀忠、郑筱萸等。这些受贿犯罪分子都不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而且还分别具有拒不认罪、索贿、受贿行为造成后果极其严重等从重处罚情节,因此法院依法对其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

  综上,法院对陈同海的判决是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对陈同海判处死缓刑,并不意味对其轻纵,是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执行刑事政策的结果。

  1976年,陈同海从东北石油学院毕业后,分配至大庆油田工作。1983年3月至1986年12月,陈同海任镇海石油石化总厂负责人,1989年5月任浙江省计经委副主任、党组副书记,1991年7月至1994年1月期间,任浙江省宁波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1994年1月,陈同海出任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直至1998年4月调任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2003年4月起,陈开始担任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总经理、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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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二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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