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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版“葫芦案”何以产生

 

CCTV.com  2009年07月15日 06:09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新京报  

  连日来,一篇名为《史上最糊涂的审判———现代版葫芦僧断葫芦案》的帖子,在各大论坛转帖。帖子指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人民法院在案件具体作案时间都不清楚的情况下,竟然判定徐文胜等三名男子在“2008年二三月份的一天下午”犯下了强奸罪。(7月14日《广州日报》)

  根据报道,这起法院判决之所以被人称为现代版“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主要在于判决书中竟然有三条自相矛盾的地方:第一,犯罪的时间居然是“2008年二三月份的一天”,最基本的作案时间都不清楚;第二,介绍卖淫的人构成“介绍卖淫罪”,嫖娼的人却构成“强奸罪”;第三,起诉定性是“轮奸”,最低应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被告人却被判5年。

  笔者注意到,对于这起离奇的“强奸案”,包括记者在内的不少人,都更多地将矛头对准了案发时间不清。应该说,案发时间确实是一个直接影响到案件事实认定的关键,却并不是整个案件的关键。因为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确实会存在一种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都对具体的犯罪时间记忆不清的问题,只要双方都一致认同其中确实存在犯罪行为的事实,司法机关也可以以此来定性。

  笔者认为,此案更大的问题其实还是在于后面两点,即在这起所谓的强奸案中,既然判决介绍卖淫的人为“介绍卖淫罪”,那为何又判决嫖娼的人为“强奸罪”?既然定性为“轮奸”,为何又不按照此罪名最低10年有期徒刑的标准量刑?更可怕的是,整个案件的处理,不仅没有让人看到司法审判应有的严谨与周密,也没有让人看到当地司法机关之间应有的监督与制衡。

  目前河南省高院正在推行判决书公开上网的做法,这不失为一种直接、有效的办法。因为只要经过必要的保护隐私等技术处理,将法院判决书挂在网上暴晒,不仅可以让更多的人前来挑刺,接受广泛、有效的社会监督,也能有效强化办案法官的责任心与紧迫感,从而“倒逼”更多法官精密司法、公正司法。

  □江子骏(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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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二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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