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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统一毒品犯罪死刑标准 5情形可立即执行

CCTV.com  2009年06月26日 09:36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中广网  
专题:6·26国际禁毒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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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广网北京6月25日消息(记者刘乐)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7时06分报道,今天是6月26日“国际禁毒日”。一直以来,毒品问题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引发大量违法犯罪案件。有调查显示,男性吸毒人员中,80%都有盗窃、抢劫等犯罪问题。女性吸毒人员中,80%有卖淫等问题。今年禁毒日的主题就是:依法禁毒,构建和谐。

    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吸毒在全世界日趋泛滥,毒品走私日益严重。1987年6月12日至26日,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有138个国家的3000多名代表参加的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问题部长级会议,提出了“爱生命,不吸毒”的口号。与会代表一致同意将每年6月26日定为“国际禁毒日”,号召全球人民共同抵御毒品的危害。同年12月,第42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决定把每年的6月26日定为“反麻醉品的滥用和非法贩运国际日”(即“国际禁毒日”)。

    毒品犯罪5情形可立即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25日透露,针对近年来毒品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在继续加大对毒品犯罪惩处力度的同时,也加强了对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指导,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召开工作座谈会、加强案例指导等方式不断规范、统一司法标准。

    继2007年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深入总结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经验,逐步统一死刑裁判标准,其中包括5种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具体情形。

    这5种情形分别是: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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