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亮点
被羁押人丧失行为能力
机关需承担举证责任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被羁押人在被羁押期间丧失行为能力,赔偿义务机关需承担举证责任。
首次审议稿曾规定:“受害人被羁押期间死亡的,被请求机关对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一些部门提出,对被羁押人在被羁押期间丧失行为能力的,羁押机关也应对自己的行为与该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提供证据。
财产遭遇违法征收征用
受害人可获国家赔偿
针对有的部门提出,违法征用财物应予以赔偿,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有的部门提出,违法征用财物,也应予以赔偿,同时,由于违法摊派属于违法征收,建议将摊派费用改为违法征收。此外,“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责编:李二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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