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会议还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共有八部法律被列入废止的计划,其中包括四部已经实施了50多年的法律,分别是: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
另外四部列入废止计划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表示,一些建国初期或者改革开放早期制定的法律,目前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的规定已被新法的规定所代替,有的法律的调整对象和所设定的情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实际已经不再适用。经研究,建议对这些法律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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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二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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