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晚报5月30日报道广州市民周某的银行卡被不法分子伪造并盗取存款57万余元,周某起诉银行要求承担赔偿责任,银行则以银行密码系统不存在泄密可能性等为由抗辩。广州市番禺区法院一审判决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广州市中院日前二审维持原判。
嫌犯利用假卡作案
法院审理查明,犯罪嫌疑人黄某指使陈某等4人,用其提供的伪造的银行卡和用户名称、密码等资料,于2006年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在东莞市城区、虎门镇、深圳市等地,利用假银行卡购物并提取现金,造成多位银行卡用户遭受损失。其中,在某银行广州番禺某支行申办银行卡的周某被盗取57万余元,后被警方追回约51万元。
市民将银行告上法庭
周某将某银行广州番禺某支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银行应赔偿周某其余存款及57万余元被骗取之日至偿还之日的利息,共计11万余元。
银行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公布了PIN码的技术原理,称PIN码在密文传输过程中会经过多次转换,最初的密文传输由密文A转换为密文B,再由密文B转换成密文C,以此类推,系统最终再进行核对,“可见银行密码系统是计算机而非人为客观运作,并经过相关部门监测,不存在泄密的可能性”,“复制银行卡不可能得到银行卡密码,除非储户泄密,他人不可能知晓。”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存折、卡、密码的确是储户交易必备的条件,但是存折验证、密码验证是缺一不可的条件,少了任何一个条件,银行都不应兑付,只要银行能识别伪造的借记卡,即可以阻断犯罪行为的得逞,识别伪造的存折、卡,是银行应尽的合同义务。本案中,周某的损失是犯罪分子伪造借记卡导致,银行未能识别伪造的借记卡,应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维持原判。据新华社
说法
银行应为自身隐患买单
应该说,储户和银行都有各自的注意及防护义务,如果储户因自身失职所致,银行也可减责甚至免责。但问题是,在案件未侦破或无法侦破的情况下,密码被盗的过程往往是个“未知数”,以案件未侦破为托词或将被盗归咎于储户防范不严,把密码泄露、卡被复制的责任推向储户,让储户单方面承担风险,显然是没有道理的。银行应当为自身的安全隐患买单。
相关链接:
责编:李二庆
留言要注意语言文明,此间评论仅代表个人看法 查看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