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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界定“非法假药劣药广告宣传”的共犯条件

 

CCTV.com  2009年05月26日 11:17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中国网  
专题:新闻发布会总汇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中国网 胡迪)

  国新办5月26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等介绍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有记者提问到,如果媒体被新闻出版部门界定为非法出版物,是否包含在这个范围?刚才讲到明星,我们经常在电视里看到或者在广播里听到有一些节目,如果最后被认定为做了非法假药劣药的广告宣传,这个节目的参与人,包括主持人、嘉宾和专家是否也要被界定为共犯?您刚才讲到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故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那么怎么界定他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熊选国表示,第一,非法广告的问题,算不算广告,我想也要包括进来,尽管做广告的行为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但实际上也在进行一种广告行为,像路边上或者经常看到墙上贴的“小广告”,肯定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实施了宣传行为,应该是司法解释规定的提供广告宣传的方式。

  第二,怎么认定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因为生产、销售假药罪,首先要知道是假药,然后是足以造成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才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作为规定来讲,“知道或应当知道”是主观的东西,司法实践中“知道”一般是指行为人的供述或者有关的证人证言,都证明他是知道的,这当然就是“知道”。有些行为人不供述,就要靠客观证据,证明他是知道的。所以“应当知道”实际上是通过客观证据来判断,他知道是生产销售假药,只不过被告人自己不承认、不供述。举一个例子,《解释》中有一条“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作为广告来讲,你知道它没有批准文号,而且是处方药,那我就可以认定你是知道的。(程圣中)

分题摘要: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27日起施行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打击假药 解释稿经十数次修改

最高法:公共卫生事件时期制售假药劣药从重处罚

最高法: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严重损害了中国形象

最高法:解释对打击制售假药劣药将发挥重要作用

最高法:对假药劣药广告加大审查力度和打击力度

国家药监局:坚决打击与甲型流感防控有关的假药

最高法:明星代言药品明知是假药的将被追究刑责

责编:汪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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