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小兰贪污3600余万元被判死缓
原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发展部部长于小兰,利用国企改制之机,侵吞巨额国有资产。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9年9月至2006年10月间,于小兰分别在担任北京市第一清洁车辆场财务科科长、北京市一清环卫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负责上述单位和下属北京市振环贸易公司、北京市环卫综合处理厂、北京董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财务等工作期间,伙同车辆场场长唐文福(已故),秘密将以车辆场名义申请的购房款和振环贸易公司的公款共计238万余元从振环贸易公司转出,用于二人购买住房;在一清环卫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合并重组为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一清分公司过程中,在董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已注销、另一知情人唐文福已死亡的情况下,于小兰对所在单位仅其一人知情并控制的董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账户内,一清环卫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环卫综合处理厂账外的3600余万元公款隐瞒不报,并将其中3500万元予以转存隐匿。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于小兰身为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秘密使用公款为个人购房、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对单位账外资金隐瞒不报的手段,非法占有国有单位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其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其隐瞒并非法占有巨额国有资产,严重侵害了国有资产安全,破坏了国企改制的正常秩序,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本应判处死刑,鉴于涉案违法所得已全部追缴,未造成经济损失,故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该案系北京市近年查获的利用国企改制之机,侵吞国有资产数额最大的贪污案。
作者: 周耀 赵立华/文 高志海/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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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汪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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