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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2008年第8次例行新闻发布会

CCTV.com  2008年08月26日 12:13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教育部网站  

    [马文华]新闻媒体的朋友大家好,非常高兴借此机会向大家介绍一下关于生源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情况。

    一、有关背景

    (一)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2007年5月,《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提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去年以来,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明确指示,要大力推动国家助学贷款特别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今年7月1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刘延东同志专门作出重要批示:"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是一项惠民工程,对于推进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义。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国家开发银行做了大量工作,试点取得了良好效果。请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全面落实。"

    (二)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进一步完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内容。高校新资助政策体系建立后,在高等教育阶段形成了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资助体系,其中,国家助学贷款是一项主要的内容。国家助学贷款包括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从1999年试点以来,经历了10年的发展,尤其是2004年实行新机制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从去年开始试点,今年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这是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步骤,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创新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等民生问题的重要探索,对健全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整体效应、确保国家助学政策实现既定目标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实践证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于解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从上世纪末、本世纪初以来,为进一步拓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渠道,探索助学贷款运行模式,浙江、河北、湖北、上海等地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有益探索。2007年8月,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在江苏、湖北、陕西、甘肃、重庆五省、市,有组织地开展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这些地区和经办银行反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的认定、信用约束催还款等方面优势突出,是比较符合金融属性、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国家助学贷款品种,应当大力推进。

    鉴于上述情况,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国家开发银行等单位经过认真研究,决定今年在各省自愿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覆盖范围,大力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使更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益。7月15日,教育部财务司、财政部教科文司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8月12日,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召开了2008年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会议,对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进行了动员和部署。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教育厅(局、教委)分管领导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财政厅(局)、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分行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目前,各地正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开展各项工作。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介绍

    2008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继续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承办,同时,鼓励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具体承办银行由各地财政、教育、银监部门与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一)借款主体及还款责任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含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扩大了借款人范围,尤其是增加了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将更有利于贷款风险的防范和贷款的回收。

    (二)贷款申请及还款期限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贷款利率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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