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议薪能力待提高
社会性低薪的结果是法不责众,既然哪里的东家都一个样,劳动者在薪资面前的议价能力更加微弱。
正因为如此,邱小平等参与草案起草的专家认为,即将出台的《工资条例》为职工确立薪资议价的通道比单纯地要求涨工资更重要。"实际起草过程中,我们注意到,既要赋予职工在薪资面前的说话路径,还要考虑职工的说话能力。"
在这个条例之前,《劳动法》、《地方最低工资标准》等法律法规都对工资的良性增长有些许规范,但最终都没有形成工资增长的良性机制。"关键是职工在这一问题上的缺失。"孙群义结合刚刚出台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说,按照新条例,企业所得税税率从原来的33%下降了十来个百分点,这一方面拓宽了企业的赢利空间,另一方面为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也预留了空间。然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各种异动来看,劳动者工资不会因此形成增长机制,"所以,良性工资增长机制的关键也离不开政府"。
专家的顾虑有自己的理由,因为在此以前,广东、江苏、山东、上海、天津、昆明、包头等十多个地区,先后出台了地方性的《工资条例》,但是,在实施中,被保护的劳动者对工资仍然缺乏话语权和抗辩权,专家由此认为,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良性工资增长机制恐怕还得搁浅。
对地方立法的经验教训,邱小平表示"已经注意到了",他坦言,这次由国家多部委联合起草的《工资条例》,会借鉴某些地区的先进做法,但不会以某个地方版作为蓝本。而对外界所传的《工资条例》的出台时间,邱小平不置可否,但他解释说,原先《劳动合同法》本来是三审通过,结果四审才完成,所以,同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一部法律,在超高的社会敏感和广泛的社会参与中,其出台时间"不好预测"。 (来源:华夏时报 江金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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