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专家访谈三:国家航空器不得擅闯缔约国领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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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04月05日 0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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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陈焱报道 针对4月1日美国军用侦察机在海南岛东南104公里处将我国军用飞机撞毁后闯入我国领空并降落在陵水机场,昨天有关国际法学者明确指出:按照国际法的相关规定,美国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现代国际法中关于主权领土不可侵犯的基本原则,同时也违反了现行的1944年芝加哥公约的有关规定。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国际法学者梁云祥分析认为,按照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规定
,一个国家的领土包括这个国家的领陆、领水、领空,主权国家的领土不容侵犯。中国在1974年2月15日承认芝加哥公约时就明确指出,为了飞行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利益,外国民用航空器从事非定期航班飞入中国国境需要事先向中国政府申请,在得到答复接受后方能进入,并应遵守关于遵循指定航路和在指定机场降落的规定。
他说:“芝加哥公约规定航空器在法律上分为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它们分别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用于军事、海空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应认为是国家航空器。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遵照其中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或在此领土上降落。美国近日所作出的撞毁我飞机,造成我飞行员失踪的事件严重违反了上述规定。”(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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