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法轮功”是邪教不是宗教
为什么说“法轮功”是邪教不是宗教
  当前,“法轮功”组织的邪教面目已经大白于天下。“法轮功”就是邪教,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包括绝大多数摆脱了“法轮功”组织控制的原练习者的共识。但是,还有“法轮功”组织的个别成员在李洪志所谓“法轮功”“既不邪,也无教,何言邪教”、“将来的人会认为(法轮大法)是宗教”的诡辩蛊惑下,仍然执迷不悟,继续挑起事端;国外一些反华势力也故伎重演,硬把“法轮功”问题说成是“宗教信仰”问题,为他们打起“人权”旗号干涉中国内政寻找借口。国内外极少数人的这些所作所为,越发证明了“法轮功”组织的邪教性质,也使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澄清“法轮功”与宗教的区别。

  这里有两条很简单的标准。

  一是看最终信仰对象。国外邪教组织层出不穷,是由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滥用信仰和结社权利,钻预防性管理措施不力的空子造成的。但即使是在国外,邪教组织也不都被认定为“宗教组织”,它们的“信仰”也不都是“宗教信仰”。因为,有的邪教充其量是“迷信团伙”,譬如那些实行“教主崇拜”的邪教组织,当它们用欺骗的手法把一个一样吃着五谷杂粮活在现世的凡夫俗子吹捧为无所不能的“超人”,以至完全代替或取消了传统的宗教世界中作为一切意义和价值本源的“终极形上存在”(一般表述为“神”或“上帝”等)时,对这个“超人”教主的崇拜就是地地道道的迷信行为,这个组织就是不折不扣的迷信团伙,与“宗教”不可同日而语。换句话说,区分体系完善的宗教和形态粗劣的迷信,只要看看其中的“至高无上者”是无限的、超越的“神”,还是有限的、功利的“人”,就足够了。

  用这个标准一衡量,“法轮功”毫无疑问不过是一个愚昧落后的迷信团伙型的邪教组织,根本无法望及现代宗教的项背。它的“教主”李洪志目空一切,自吹自擂,声称自己高于释迦牟尼、老子、耶稣,能主宰宇宙,是降临在当今地球上的唯一救世主,只有他能把“不可救药”的人类度到另外的“美好世界”去等等。然而,人们眼里另一个真实的李洪志,却是一个为争一尺地皮对邻居大打出手的“小市民”,一个拿着“法轮功”练习者的血汗钱置别墅、买绿卡、出入赌博色情场所的“花花公子”,哪里有一点“神”气可言。

  二是看主要社会作用。世界现存的各大宗教,经过了上千年的历史变迁,形成了与各种社会形态的良好适应性。它们吸收和表现人类创造的许多精神财富,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众多信仰者的一种生活方式,在社会各方面发挥着特有的协调功能和平衡机制。邪教则不然。它之所以“邪”,最突出的标志就是反社会,包括反对社会的基本生活秩序和基本道德准则,当代中国的邪教尤其明显地反对社会主义社会,这就使其“自动”地充当了某种政治角色。总而言之,邪教给社会带来的是破坏和灾祸,是恐慌和痛苦。如此巨大的负面作用,与传统宗教所起到的主要功效是截然不同的。

  从7月22日宣布取缔“法轮功”组织以来,我们的行动是围绕消除“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社会危害作用而进行的。这些行动表明: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中国政府不会放任邪教恣意妄为。

  还应该指出,“法轮功”是邪教而不是宗教这个判断的成立,还在于邪教概念本身的发展。众所周知,邪教这个名词的使用,在宗教范围之内和宗教范围之外是不同的,在历史上的中国和今天的中国也是不同的,在今天的中国和今天的西方世界又是不同的。在宗教范围以内,“邪教”是相对于本宗教作为排他性的“正教”、“正法”而言;在中国历史上,“邪教”是相对于皇权统治者作为正统意识形态代表和封建秩序化身而言;而在今天的西方世界,则基本上没有与汉语中“邪教”一词相对应的词汇,大体上是采用“极端教派”、“破坏性膜拜团体”等说法。今天的中国,是一个致力于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国家,实行严格的政教分离,也从来没有过“国教”。对于国内现有的宗教,党和政府一视同仁,平等相待,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既不会站在特定宗教的立场,也不会用历史上封建统治者的眼光去评判宗教的“正”与“邪”。我们现在所使用的“邪教”概念,虽然沿用了现成的传统词汇,却已经赋予其新的含义。它不是宗教概念,而是政治概念,特指那些在非传统化的非理性信仰和秘密结社状态下采取极端的、邪恶的、破坏的手段达到反科学、反人类、反社会、反政府目的的社会异己群体。在“两高”的司法解释出台以后,它又第一次成为严密的法律概念。司法解释划清了正常宗教组织与邪教组织的界限,也点明了邪教组织与其他非法组织的区别。在国际反邪教斗争缺少专项法律武器的情况面前,我们的做法具有重要的理论创新意义和实际可操作性,是对维护我国公众基本人权所做出的积极贡献,也为宪法所确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提供了新的法律保障。(人民日报 1999-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