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桂香村诉海淀桂香村、北太平庄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央视国际 (2005年01月12日 13:5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桂香村诉海淀桂香村、北太平庄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04)海民初字第2815号
原告北京市桂香村食品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交民巷61号。
法定代表人栾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广生,男,汉族,北京市桂香村食品中心党支部书记,住北京市旧鼓楼大街190号。
委托代理人黄浩,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北太平庄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海淀桂香村食品厂(原名为北京市海淀桂香村食品厂),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太庄(清河综合修理厂)。
负责人佟立强,厂长。
委托代理人丁海波,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北太平庄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
法定代表人李秀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海波,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佟立强,男,汉族,北京市北太平庄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海淀桂香村食品厂负责人,住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甲12号261室。
案由: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北京市桂香村食品中心(以下简称北京桂香村)诉被告北京市北太平庄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海淀桂香村食品厂(以下简称海淀桂香村)、北京市北太平庄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太平庄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桂香村的委托代理人李广生、黄浩,被告海淀桂香村负责人佟立强、被告海淀桂香村与被告北太平庄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丁海波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北京桂香村诉称:北京桂香村前身系始建于1916年的老字号食品企业,曾被中央电视台、中国消费者报等授予“中华老字号”等称号, “桂香村”是其注册商标。2003年9月4日,《华夏时报》、《京华时报》、《北京晚报》等报纸分别发表了“桂香村月饼无生产日期”、“桂香村月饼被责令下架”、“月饼无生日,购买须当心”、“月饼成堆赤手包装,稻香桂香自上庄”等报道,主要内容为:经北京卫生监督部门检查,“桂香村”生产的月饼无生产日期,不符合规范等。经调查,上述媒体报道所涉及的“桂香村”月饼均为被告海淀桂香村的产品,其注册商标为“圆明园”牌,但在其月饼外包装的明显位置上却有“桂香村”三字,导致媒体报道失实,消费者将两厂相混淆。报道发表当日为中秋节前夕,正值月饼的销售旺季,由于媒体的负面报道,客户纷纷要求退货,给我厂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作为老字号,“桂香村”三字在食品市场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及信誉度。海淀桂香村为获取利润,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在其产品包装及装潢上使用“桂香村”三字,属于不正当竞争。北京桂香村享有“桂香村”的商标专有权,海淀桂香村在其装潢上使用“桂香村”,构成商标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及对原告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2、被告停止生产与原告的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销毁尚存的包装装潢,停止销售有该包装装潢的产品;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失五万元。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被告海淀桂香村、北太平庄公司辩称:海淀桂香村也是誉满京城的老字号桂香村,与原告北京桂香村具有同源关系。海淀桂香村使用“桂香村”名称早于原告注册桂香村商标,其使用“桂香村”是从建厂至今的历史沿用,是合理使用,在原告注册商标前后一直没有变化。考虑到“桂香村”是企业的名称,已突出了老字号,圆明园在海淀更具有知名度,1985年海淀桂香村就没有注册“桂香村”,而注册“圆明园”为商标。后本想撤销原告的商标,但不清楚法律规定,错过了异议期限。使用“桂香村”三字,是基于企业的名称,同时又代表特定的老字号,应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被告使用自己长期沿用的字号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桂香村”字号始于1916年,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属于糖业烟酒公司,考虑海淀的需要,北京桂香村的前身在海淀开了一个分店,被告海淀桂香村是在原告北京桂香村前身的帮助下建起来的。八十年代初,按属地将各门市部进行了划分,北京桂香村在西城,归西城副食品公司管理,海淀桂香村在海淀,归海淀副食品公司管理。1984年,海淀桂香村办理了正式的营业执照,双方正式分开。1985年3月30日,海淀桂香村注册“圆明园”为商标。1988年5月22日,北京桂香村将“桂香村”注册为商标。
在双方分立前后的经营中,北京桂香村与海淀桂香村在企业名称中都使用了“桂香村”三字。不同之处在于,北京桂香村的企业名称与商标是统一的,均含有“桂香村”三字,海淀桂香村的企业名称中包含“桂香村”三字,但商标为“圆明园”。经过双方各自的努力,均曾同时被授予“优秀食品老字号”、“中华老字号”、质量信得过产品等称号,都是北京市糕点食品协会的会员。海淀桂香村在实际经营中,经常在其包装的显著位置使用“桂香村”三字,但字体与北京桂香村“桂香村”商标的字体不同,排列的方式也不同。其中有的包装注明了厂名、厂址、“圆明园”的商标、联系电话,但也有些外包装上突出了“桂香村”三个字,也没有厂家名称、厂址和商标。北京桂香村对于海淀桂香村在其注册“桂香村”商标前后,一直在用这种单独突出了“桂香村”三字的包装一事是清楚的,但由于双方各自在市场上占据一定的份额,又属同源关系,一直未与海淀桂香村发生争议,双方相安无事。
2003年9月初中秋节前,《北京晚报》登载 “月饼成堆赤手包装,稻香桂香自上庄”文章,内容为某厂未办理卫生许可证,就开始生产月饼,受桂香村和稻香村委托加工月饼;《华夏时报》报道 “桂香村月饼无生产日期”;
《京华时报》9月4日报道“桂香村月饼被责令下架”,内容为因桂香村月饼无生产日期,被责令下架;《劳动报》报道 “月饼无生日,购买须当心”,内容是桂香村月饼无生产日期。这里指的“桂香村”月饼均是被告海淀桂香村生产的。在本次月饼事件中涉及的海淀桂香村的包装上,包装盒与外包装袋是配套使用的,外包装袋上显著的位置标明了“桂香村”三字,但没有加上注册商标的标记,但内部月饼盒上注明了海淀桂香村为生产厂家、厂址、电话及配料厂等信息。对于当时是否注明了“圆明园”商标,海淀桂香村表示不清楚,北京桂香村未提供海淀桂香村当时是否注明“圆明园”商标的证据。看到报道后,一些消费者以为是北京桂香村的月饼存在质量问题,纷纷要求退货。
为挽回给“月饼事件”造成的不良影响,北京桂香村找到媒体进行纠正,海淀桂香村也与媒体进行了联系。《京华时报》在9月4日报道后的第二天即9月5日作了进一步报道,在该报道中明确了之前报道的桂香村月饼生产厂家的名称是海淀桂香村。《北京晚报》2003年10月10日也进行了相同内容的报道。北京桂香村对要求退货的消费者进行了一定的解释,但没有效果,2003年9月7日北京顺天府商贸有限公司、2003年9月4日北京中加学校、2003年9月5日北京宏智德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均将购买的月饼退回北京桂香村,给其带来了大大超过5万元的经济损失。以“月饼事件”为导火索,北京桂香村认为这种情况已经给其造成了不良影响和损失,在今后会给其带来更大损失,为解决纠纷,诉至法院。
另查,海淀桂香村原名为北京市海淀桂香村食品厂,2003年12月30日,经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变更名称为北京市北太平庄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海淀桂香村食品厂,其营业执照上没有注明注册资金,隶属于北京市北太平庄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本院遂将北太平庄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
庭审中,海淀桂香村表示事发后其已经在包装上进行了一些改进,不再单独突出使用“桂香村”三字,而是在与企业全名一起使用的基础上,对“桂香村”三字进行突出。北京桂香村表示,对于这种方式的使用其是认可的,但对于之前海淀桂香村单独将“桂香村”三字突出使用的方式不能接受。
诉讼中,合议庭通过充分的合议,认为:
一方面,考虑到北京桂香村和海淀桂香村彼此的历史渊源,二者在多年的经营中均以其突出的业绩对“桂香村”月饼、糕点在消费者中声誉的建立作出了贡献,“桂香村”三字能对消费者构成吸引,二者均功不可没。加之双方的企业名称中都含有“桂香村”三字,对于“桂香村”三字都具有一定的使用权,海淀桂香村对于“桂香村”三字的单独突出使用是历史上形成的沿用,难以说具有很大的过错,如果通过判决的强硬方式使其不能再使用“桂香村”三字,则会使其失去利用凝聚和体现了其劳动和心血的“桂香村”三字所产生的巨大市场号召力和商业价值,对其不太公平;
另一方面,在北京桂香村将商标注册为“桂香村”之后,海淀桂香村对于“桂香村”三字的使用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其对“桂香村”三字的单独突出使用有失妥当。原因在于:海淀桂香村在1985年注册商标为“圆明园”,而不是“桂香村”,后来北京桂香村将“桂香村”注册为商标后,海淀桂香村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起商标异议,客观上发生了放弃将“桂香村”作为商标使用的权利,这使得北京桂香村对于“桂香村”商标获得了一种“不可争议性”的商标专用权。“桂香村”是识别北京桂香村商品来源的具体标志,属于北京桂香村商标的保护范围,具有专有性和排他性。海淀桂香村的外包装上,使用“桂香村”三字字样,与北京桂香村商标文字相同,虽然二者的字体不完全相同,排列方式上也不完全相同,也未加上注册商标的标志,但因视觉上文字相同、字体相近,普通消费者难以分清二者的差异,更无法分清海淀桂香村包装上“桂香村”三字与北京桂香村商标的区别,故海淀桂香村单独将“桂香村”三字在产品的外包装上予以突出,会造成与北京桂香村“桂香村”商标的相同或类似。虽二者在“桂香村”商标注册之前,均使用“桂香村”字号,但在“桂香村”商标被北京桂香村注册之后,海淀桂香村再单独突出地在包装上使用“桂香村”三字,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以及行为人与注册商标人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并可能淡化注册商标的识别作用。对企业名称的使用,应注意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权。根据相关行政法规,企业名称可以适当简化使用,但企业名称的简化使用应当适当合法。海淀桂香村的包装中“桂香村”不是其企业名称的全称,其突出了北京桂香村商标所保护的“桂香村”三字,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在识别上更接近于北京桂香村的商标。故在客观上,被告的行为已经不是对其企业名称简化方式的适当使用,会产生使消费者混淆的结果。“月饼事件”被媒体报道后导致北京桂香村的产品部分被退货,尽管海淀桂香村郑重声明是由于油墨质量有问题所致,但这件事本身说明海淀桂香村在包装上单独突出使用“桂香村”三字的结果是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认,以致于北京桂香村发生了财产损失。如果海淀桂香村继续如此使用行为,不仅会导致对消费者的误导,给北京桂香村未来的经营带来更大的影响,而且也不利于今后双方各自的发展。故着眼于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着眼于对双方未来经营中的相互区别,海淀桂香村对“桂香村”三字的使用应以规范使用为宜。
另外,判决的刚性和判决主文对双方权益的平衡安排不足等局限性,也使得在本案中,简单、僵硬地进行法律是非的判决,相比调解解决纠纷所能带来的双方纠纷的彻底解决、双方关系的弥和、日后双方各自的事业发展,在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以及经济效果上都要逊色得多。因此,合议庭认为,从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和审判对最佳社会效果的追求出发,着眼于双方未来经营中的相互区别及其由此带来的更充分的发展空间,着眼于双方历史上形成的同源关系,采取调解的方式,使双方能从对方的角度出发来考虑一下问题,体谅各自的难处,互谅互让,达成互利的调解方案,是解决本案纠纷的最佳途径。为此,合议庭在两星期内两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并与当事人进行了多次电话交流。通过法院的调解工作,被告海淀桂香村认识到,在北京桂香村将商标注册为“桂香村”之后,如果其对于“桂香村”三字的使用不采取限制的方式,可能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损害北京桂香村的利益,也不利于日后自己品牌的树立,表示愿意进行改进。原告北京桂香村也表示,尊重历史形成的海淀桂香村对其名称权的使用,在海淀桂香村停止继续突出、单独使用“桂香村”三字,消除影响等情况下,愿调解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市北太平庄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海淀桂香村食品厂在其产品的包装、装潢上突出使用其已经注册的“圆明园”商品商标,不再单独使用“桂香村”三字;
二、被告北京市北太平庄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海淀桂香村食品厂以企业名称的形式使用“桂香村”,使用形式为“北京市北太平庄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海淀桂香村食品厂”,其中“桂香村”三字的字体和颜色可以有别于其它字体,但字号不得大于其它字体的三倍;
三、为了更加明确区分两家企业,不使消费者混淆企业产品,双方共同拟定一份声明,刊登于相关媒体,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内容作为调解书的附件;
四、其它事宜双方采取保密的方式进行协商,不向第三者公开;
五、被告北京市北太平庄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条款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一十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北京市桂香村食品中心负担一千零五元,由被告北京市北太平庄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海淀桂香村食品厂、北京市北太平庄商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一千零五元(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鱼水
代理审判员 王 成
代理审判员 宋 莹
二OO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克楠
书 记 员 李 颖
附件:
声 明
“桂香村”为食品企业的老字号,因企业体制的变化,现发展为两家独立的企业,一家为北京市桂香村食品中心(以下简称北京桂香村),注册商标为“桂香村”,一家为北京市北太平庄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海淀桂香村食品厂(原名称北京市海淀桂香村食品厂,以下简称海淀桂香村),注册商标为“圆明园”。
由于两家企业历史上的同源关系,海淀桂香村在其生产的产品及包装、装潢上一直单独、突出使用了“桂香村”,现为了不使两家企业的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混淆,今后,海淀桂香村在其产品及包装上不再单独使用“桂香村”,而是以企业名称的形式使用“桂香村”,使用形式为“北京市北太平庄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海淀桂香村食品厂”,其中的“桂香村”字体和颜色可以有别于其它字体,但字号不大于其它字体的三倍。
此外,双方将在产品及包装上突出使用各自的商标,望消费者注意辨认。
特此声明!
北京市北太平庄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海淀桂香村食品厂
北京市桂香村食品中心
(作者:宋鱼水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编:继松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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