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自己驾船不慎导致承运的货物落入大海,承运人可以遭遇台风为由享受“免责”待遇吗?近日一家轮船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撤回上诉申请,认可上海海事法院的一审判决,负担因所属船舶货物管理失误导致的损失。
2000年8月29日晚9时多,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所属“达飞坦尼亚”轮在上海港载满3000多只集装箱,启程前往宁波。第二天凌晨,因为12级台风“派比安”来袭,“达飞”轮在长江口锚地抛锚。到了中午时分,船长根据天气预报报道的台风移动方向,决定起锚驶离锚地。傍晚6时20分,“达飞”轮起锚,航行途中随时根据风向调整航向。
天有不测风云。8月31日凌晨1时45分,“达飞”轮进入台风眼,船舶剧烈横摇达30度,共有25个20英尺集装箱和94个40英尺集装箱落入海中。当天下午4时半,船舶终于到达宁波北仑港。有关方面后来打捞上部分集装箱,但是已经严重变形、凹陷或扭曲。
从2001年4月份起,各外贸公司货主和取得代位求偿权(代替货主要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公司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法院共立案15起。
众多原告们诉称,“达飞”轮船长在开航前已经得知“派比安”台风警报,但没有采取合理的避风措施,船长驾驶过失明显,船东对委派这样能力不合格的船长负有责任。其次,被告船东没有尽到谨慎管货的义务。原告们据此要求达飞公司承担因集装箱落海造成的货物损害或过失的责任。
达飞轮船有限公司则辩称,“达飞坦尼亚”轮钻入12级台风眼,才导致甲板上的集装箱落海。而在起锚之前,船上工作人员已经对所有集装箱进行系固,只是船舶剧烈的横摇使得系固失去作用。既然损失是由不可抗力导致的,承运人依法可以免责。达飞公司还提出,即使船长和船员在驾驶和管理船舶中有过失,承运人也可以援引海牙规则的有关规定主张免责。
100多只集装箱落入大海,到底是台风惹的祸,还是船上人员驾船不当,抑或有其他原因?审判长倪涌告诉记者,达飞公司所属“达飞坦尼亚”轮遭遇台风是不争的事实,但船东要依法享受免责,必须符合法律确定的免责的前提条件,即承运人达飞公司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法庭还查明,达飞公司虽然提供了装卸公司按《集装箱系固手册》的要求,对集装箱3层以下进行系固的说明,但未能举证证明对甲板3层以上的集装箱采用了合理的绑扎措施,未尽谨慎装载之责。据此,法庭判决达飞公司不能免责,应承担集装箱落海造成的货损责任。
达飞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进一步查明,“达飞”轮在甲板3层以上集装箱配载过程中严重违反《集装箱系固手册》的要求,造成船舶在摇摆过程中,甲板第一层集装箱因垂直压力超过许可的承受力,导致集装箱变形落海。日前,上诉人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向上海高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法院准予撤回。
“达飞”轮集装箱落海为何不能免责?
虽然遇上了12级“派比安”台风这样的“不可抗力”,根据国际国内有关法规,船长、船员在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时发生过失也可以免责,但法院还是判决“达飞坦尼亚”轮所属的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承担货物损失责任。这是为什么?
案件合议庭审判长倪涌法官说,虽然我国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上百只集装箱落海并非完全由台风所致,船长、船员的主观失误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达飞轮船公司在辩辞中提出,由于货物提单的背面已经写明,若发生合同纠纷适用海牙规则(《关于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24年订立),而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船长和船员在驾驶和管理船舶中有过失可以免责。援引海牙规则,我国《海商法》第51条第一款也有类似规定。倪涌法官首先否定了海牙规则的适用性:“背面印有条款的提单是达飞公司单方面印制的格式提单,而达飞公司又不能证明原、被告在货物出运前进行过协商,所以案件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即中国法律。”
根据《海商法》,如果集装箱落海完全是因为船上人员驾船和管理失误所致,达飞公司也可以免责。但是倪涌法官经过调查取证后,否定了“驾船失误原因说”,认定落海的主要原因不在于此,而是相关人员对货物的管理存在失误,即未能举证证明对甲板三层以上的集装箱采用了合理的绑扎措施,未尽谨慎装载之责。而根据上海高院的取证,“达飞”轮甲板3层以上集装箱配载过程中严重违反《集装箱系固手册》的要求,这就更能说明货物落海的主要原因是货物管理不当。(杨金志 张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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