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天津市连续发生养老机构与老人家属对簿公堂的事件。原因都是家属不交纳护养费、医药费,也不接老人回家,养老机构无奈诉至法院。
《天津老年时报》报道,河北区一家养老院于2001年底11月收住了一位老人,并与老人的子女签订了委托养老服务合同。后老人因眼睛不好在行走时摔倒,造成下嘴唇裂伤。养老院为老人治伤支付了医药费等共600余元。当养老院要求老人的子女给付医药费时遭到拒绝,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对老人实际已经进行了护理,被告应当给付原告护养费,故于日前做出判决:被告老人的子女给付原告养老院护养费、医药费3748元。老人摔伤后支出的医药费、交通费、监护费和专护护理费532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另一案例是:今年3月5日,因与老人子女联系不上,某养老院根据医生建议,将一老人送进医院并垫付住院押金。后养老院两次书面通知老人子女前来处理老人住院和陪伴事宜,但都没有回应。至3月25日委托养老服务合同期满,仍不见老人子女。4月1日,医院要求老人出院,但没人接,养老院只好接回继续照料至今。老人的子女既不前来交纳所欠费用,也不接老人回家。养老院无奈,只好向法院起诉。
一位养老院负责人说,老人入住,家属都要与养老院签订有关合同,然后就应该按照《合同法》执行。不交钱也不接人走,即是违背了《合同法》。
天津市河北区精诚律师事务所刘学新律师说,把老人送到养老院中不管,这实际上属于“变相遗弃”。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遗弃罪必须是自诉。然而请设想:八九十岁的老人,有的已经痴傻呆,每天有人管吃喝,什么也不知道,怎么还能自己去起诉子女遗弃?因此对于“变相遗弃”的治理,仅靠养老院的力量远远不够,还需要社会各方面提供帮助,如在立法中明确养老设施有权利代老人自诉;对委托养老服务合同中双方责任的界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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