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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 有章可循


    近年来,物业管理在全国得到快速发展,它对改善群众工作居住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增加就业等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发展过程当中也存在着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一,物业管理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不明确;第二,物业管理企业存在着服务不到位、收费和质价不符、服务定位不明确等等在一些方面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2000年以来,由于物业服务引发的矛盾成为一个非常突出的社会问题,每年全国各地的消费者协会要受理数千件投诉案。从投诉处理的实践中看,业主通常处于劣势地位,因此保护业主的利益十分必要。
    
    2003年6月11号国家有关部门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从而把物业管理纳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该条例中针对物业公司作出了相关的规定。条例特别强调了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尤其是对住宅类的物业管理明确地指出,通过招投标来选择物业管理公司;同时鼓励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此外,由于以前业主的意见是由业主委员会来代表,而实际上有时业主委员会却不能代表全部业主的权益,因此为了进一步保护业主权益,该条例还特别突出了业主大会的决策权,对于一些特别重要的问题,比如说选聘或者是换聘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大会规则、业主公约等都要通过三分之二的业主投票同意才能够实施。
    
    应该说,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说明我国的物业管理纳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它将有力地维护广大的业主利益,同时也将使物业管理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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