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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装了旧机器 “长安汽车”被判退款

央视国际 (2002年11月08日 15:35)

  中华工商时报消息:从汽车销售公司购买的新车,应该是包括所有部件在内全部都是新的,这是理所应当的事情。但广西北海市先觉新医正骨医院从北海市长安汽车销售公司购买到的一辆新的“长安之星”作医院的“救护车”,竟然发现“新车”被安了个“旧机器”!医院发现后在与汽车销售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其推上了法庭。北海市海城区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悉,今年1月15日,北海市先觉新医正骨医院在北海市长安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一辆新的“长安之星”救护车用于出诊。在使用该车的第二天,司机便发现该车变速箱有异响,随即将车送到被告特约维修站检查。拆解该车变速箱总成后,发现变速箱是使用过的旧件,有三道裂缝。

  接到该北海市先觉新医正骨医院投诉后,北海市消协、技监、工商三部门均介入此事进行调查和调解。1月25日,北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车变速箱、飞轮进行封存,工商局将封存的部件送到广西质量监督局汽车内燃机监督站作检验,检验报告结论部分称:“由于送检样品存在的缺陷(变速器壳体前部端面裂纹和发动机飞轮齿圈碰伤),使变速器无法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从磨损程度可知,变速器总成中齿轮磨损程度不一致,倒挡中间齿轮面磨损最严重。倒挡中间齿轮工作次数较多,导致啮合齿端严重磨损。”

  北海市先觉新医正骨医院在与北海市长安汽车销售公司和重庆长安汽车(集团)公司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于6月6日提起诉讼。原告方北海市先觉新医正骨医院诉称,被告出售汽车给原告的行为属欺诈行为,因此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原告退还购车款、赔偿因购车和不能使用车辆所造成的损失共计12.9万余元。

  被告方则辩称:只有在产品缺陷造成人身和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时,才能直接对生产厂家提起诉讼,本案中,不涉及产品缺陷造成人身损害或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事实,原告也未提出这方面的诉讼请求,原告将长安汽车(集团)公司列为第二被告没有法律依据。长安汽车(集团)公司非常重视产品质量,在产品的制造过程中有着严格的质量保证制度和体系,对待产品质量的态度是严谨、负责的,因此在本案中不存在欺诈行为。

  2002年10月25日,海城区法院对“长安之星”汽车索赔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方北海先觉新医正骨医院向第一被告北海市长安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汽车,原告支付了价款,第一被告交付了汽车,双方的买卖关系成立。第一被告有义务向原告支付质量完好、不存在任何缺陷或瑕疵的产品。广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汽车内燃机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资质合格,《检验报告》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检验报告》结论说明,诉争汽车的重要部件变速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结合该汽车故障,由第一被告出售、第二被告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该汽车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该行为属一种欺诈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和《合同法》有关条款,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如下判决:原告将“长安之星”微型汽车退还给第一被告,第一被告将购车款8.9万元退还给原告;第一被告赔偿原告因购车引发的一系列经济损失共计3.573万元,第二被告对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法庭判决后,原告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两被告表示暂保留意见。(李运涛 张文德)

责编:杨飞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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