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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可向外商转让

央视国际 (2002年11月04日 08:45)

  ●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价方式

  上海证券报消息:从1995年起暂停的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工作重新启动。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并加以规范管理。

  通知规定,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凡禁止外商投资的,其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得向外商转让;必须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转让后应保持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

  通知指出,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涉及产业政策和企业改组的,由国家经贸委负责审核;涉及国有股权管理的,由财政部负责审核;重大事项报国务院批准。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等规定。

  通知还指出,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价方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批准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转让后,上市公司仍然执行原有关政策,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转让国有股的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和使用。

  据介绍,《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制度设计上体现了新的突破、新的创新和新的安排。如,鼓励中长期投资。外商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持满一年后,才能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转让;如,维护市场稳定。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后,这部分股份在现有的制度下,仍属于非流通股,不能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因此,对证券市场不会造成负面冲击。同时,这一安排以及上述的制度和措施,有利于外商长期稳定地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致力于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必将增强国内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发布和实施,体现了新世纪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新思路,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新突破,将迎来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新局面。(林坚)

责编: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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