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账损失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偷漏税被堵
央视国际 (2002年09月27日 09:48)
《国际金融报》消息:金融企业偷漏税日前遭到国家税务管理当局的拦堵。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该办法将减少金融企业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意味着金融企业靠加大费用列支来偷漏所得税的手段,将不容易逃过税务管理当局的眼睛。该办法将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一位研究人士9月26日对记者解释,该办法所规定的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呆账损失,以及是否计提呆账准备的项目,国家税务总局以前对金融企业没有明确规定。
南京市一位税务官员对记者说,在今年对证券机构开展的税务专项检查中发现,南京市几乎所有的证券机构都存在大额的偷漏税,每家约有一、两千万元的偷漏税款。而采取的所得税偷漏手段都是加大所得税税前扣除。
该办法不仅对金融企业可以作为呆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债权、股权、贷款等金融资产进行了明确界定,还规定了不得作为呆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债权或者股权。
该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经营金融业务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
《管理办法》还规定,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贷款、银行卡透支、抵债资产、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拆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应收租赁款等债权和股权,可以提取呆账准备。
对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可计提呆账准备。金融企业不承担风险和还款责任的委托贷款及代理贷款等资产,不得计提呆账准备。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应先冲抵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不足冲抵部分可据实税前扣除。 (李卫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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