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消息:上海证券交易所今天宣布,对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重大信息的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公开谴责。同时遭谴责的还有三峡水利的董事长邹小剑、监事会主席牟世富及两名董事。
据介绍,三峡水利及其控股子公司奉节县三峡水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源田现代节水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00年11月至2001年11月间,为三峡水利控股股东重庆市水利电力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万州区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了7笔担保,金额合计16190万元;2002年5月8日三峡水利和奉节公司又为水利集团提供了两笔担保,金额合计13010万元。上述两笔担保金额总计29200万元,占三峡水利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7%。对此,三峡水利一直未予清理,直至2002年8月21日才进行披露。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在未履行相应审议和决策程序的情况下,于1993年12月17日向四川省聚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1985万美元的担保,但直至2002年8月7日才进行披露。按照披露日美元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标准,这笔担保金额约占东新电碳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7%。
上证所有关负责人表示,鉴于三峡水利和东新电碳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三峡水利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及相关董事也未能按照《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上证所决定对两家公司及部分高层管理者予以公开谴责。
这位负责人重申,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公司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潘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