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消息:
根据2001年5月1日起实施的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采用该条所列举的各种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漏税”是1986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中的概念,是指纳税人非正常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的同时,废止了《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取消了“漏税”这一概念。
因此,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后,使用“漏税”这一概念是于法无据的。涉税的这方面概念目前有偷税、逃税、欠税、骗税、抗税等,都有明确的含义,使用时有必要注意,以免错用。 (浙江省舟山市国税局 林永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