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今天推出系列研究报告“证券市场前沿理论问题研究”之四——《证券律师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告在对我国证券律师制度及其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关系进行系统研究的基础上指出,消除行业准入的壁垒,放弃目前对律师介入证券信息披露的管制,彻底废除证券律师资格制度,可能是一个明智的选择。与此同时,建立配套的民事诉讼机制以实现对从业律师的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
报告认为,我国当初创设证券律师资格许可制的目的是多元的:一方面,中国律师的质量不高,对证券业务又缺乏经验,因此需要在初始阶段限制进入证券市场的律师人数;另一方面,让证券律师充当证券发行的“经济警察”,分担监管机关的部分职能,提升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准确与合法性。然而,律师作为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必须向其客户而不是客户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勤勉尽职的义务。律师职业的性质决定了律师不可能是中立的,更不可能是监管者的助手。因此,脱离律师与其客户之间的关系,人为地给律师设定另类角色,这本身就是一种错位的安排。
不断拓展的业务空间和有限的从业人员使证券律师成为高收入的职业,人们越发看中证券律师资格这种紧俏的“壳”资源的获利功能,而群体内部的竞争又使每个人都面临着“如果自己不做就会有别人来抢着做”的生存压力。另一方面,严格的行政管制又抑制了行业自律功能的养成,加上配套的民事诉讼机制的缺失,客观上促成了律师做假的发生。
报告认为,单纯废弃资格并不能解决全部问题。适应核准制的要求,让当事人自主选择律师,恢复律师与客户之间本应具有的服务诚信关系。而在放松对律师管制的同时,监管者也面临着由原来的积极监管角色向消极监管角色转变的任务。已经有迹象表明,证券监管者正在考虑制定和实行执业律师谈话制度、发行审核污点记录制度以及冷淡对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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