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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红灯让恶意破产止步  
08月02日 09:33

    据中央电视台《早间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发布《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将于今年9月1号起开始实施。进入看规定全文……

    这是自1988年《企业破产法》正式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对该法进行全面系统的解释。根据这项新的司法解释,今后对于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将优先考虑企业职工的利益。


    
企业破产 劳动者权益优先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今后企业申请破产,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时,必须包括企业职工安置的相关预案。在清偿企业债务时,也要遵循先付职工工资,包括企业所欠非正式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所欠职工集资款,劳动保险费用,再还国家税款,最后清偿其他债务的顺序。

    另外,在债务清算期间,破产企业职工的生活费、医疗费也将从破产财产中支付。破产企业工会的财产和破产企业职工的住房都不属于破产财产,不进入清算。

    
“败家子”不容放纵


    在昨天公布的司法解释中还首次明确规定,将依法追究对企业破产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发现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破产财产等行为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建议,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国家机关处理。 

    破产企业有非正常压价、隐匿、私分破产财产等行为,致使企业财产无法收回,造成实际损失的,清偿组可以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员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企业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的,应当将有关犯罪的情况和材料,移送相关国家机关处理。 

    人民法院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破产企业的主要责任人员限制其再行开办企业,在法定期间内禁止其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破产裁定全程公开 两种破产不予受理


    将于9月1号起实施的这项司法解释规定,法院从破产案件的受理到破产终结的所有裁定都要公开进行,同时还首次明确了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的执行权、对破产分配方案的裁决权。

    另外, 针对一些企业借破产之机逃废债的现象,这份司法解释还规定,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法院也将不予受理。



责编:杨洁 来源:央视国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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