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注协日前发布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将从2002年8月1日起正式实行。
《暂行办法》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将不予注册:因在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受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三年;在申报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之日起不满二年等。已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人员,如果已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已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满12个月,或受到刑事处罚,将被撤销注册,收回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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