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是近年来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今年全国医疗保障工作的重点。
从一时工作实际需要出发,一些地方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解决非参保困难群体的医疗难题,作为一种应急之策未尝不可。但是,千万不能将这种做法形成为一种长期执行的制度。否则,过多的透支将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造成毁灭性的破坏。
华东地区有个城市是老工业基地,去年9月1日以来降低参保门槛,让一些赡养率比较高的企业入保,使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的资金大幅增加,住院人数快速上升,统筹基金可支付的次均费用下降了29%,本来运行良好的全市医保基金收不抵支。
基本医疗保险不是慈善事业,而是一种保险制度。它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对等。缴费是义务,享受相应的待遇是权利,不缴费就不能享受待遇。这是实施医保制度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现在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都是参保企业和参保人缴的钱。让不缴费或者少缴费的人和其他参保人一样享受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就是对其他参保人合法权益的侵占。
医疗保险基金与养老保险基金的性质还不一样。养老保险是积累性质的,基金越多越好;医疗保险基金是现收现支的,并不一味地追求基金积累的数量,而是追求如何把基金用好用活,追求基金“略有结余”。因此,如果让许多未缴费或缴费不足的群体入保享受相对较高的待遇,势必会出现基金难以支付的风险。 不让无力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人群入保,并不是说不去解决他们的医疗难题。不同人群的医疗保险问题应当通过不同的办法去解决,不能把需要医疗救助的对象与医疗参保人群混为一谈。
完善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应该是多层次的,除了基本医疗保险之外还有大额医疗费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等等。不能指望单靠一个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全社会所有的医疗保障问题。对于那些一时无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群体,可以考虑通过社会医疗救助来解决他们所面临的就医问题。一些地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解决无力“参保”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这种做法应该尽快纠正。 (张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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