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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已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   
06月04日 17:52

    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统计分析显示,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在过去的22年中每年都在高速增长,特别是1994年实施新税制以来的8年间,个人所得税平均年增幅高达48%,年增收额118亿元,是同一时期增长最快的税种;1980年个人所得税仅征收16万元,2001年收入增至995.99亿元,超过了消费税,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在一些地方已成为地税机关的第二大税种;22年累计组织收入3230亿元,为我国财政收入的增长以及调节个人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据介绍,从个人所得税分项目构成看,到2001年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来源已由主要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个人劳动所得,转为主要是个人劳动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资本所得的结构。1995年,个人所得税收入来自于工薪所得的比重为43%,来自于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转让等资本所得的比重为7%,而2001年上述比重分别为41%和35%。

    从地区构成看,个人所得税收入仍集中在东部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2001年仅广东、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山东、福建、辽宁、河北等9省市收入就占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69.6%(不含利息税),而1994年上述地区收入占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53.4%,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为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任务的完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从工薪所得项目构成看,1997年~2000年,对外籍个人征收的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占全部工薪所得总额的比重分别为40%、37%、34%、29%,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中的三分之一来自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人员。

    对工薪所得占到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40%左右是否正常,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分析认为,这一比例是符合当前我国实际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一是工资性收入是我国城镇居民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几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中的劳动者报酬的50%左右用于职工工资分配;二是工资收入增长较快,纳税人数不断增加。据统计分析,1994年以来,随着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不断提高,纳税人数已由1994年的956.5万人次上升到2000年的6000万多人次;三是东部沿海地区经济较发达,其工薪所得项目收入比重较高。如上海、北京、深圳、厦门等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近几年都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60%以上;四是工薪所得项目的收入很大一部分来自高收入者和外籍人员。某市2000年仅对金融业和房地产业人员的工薪所得就征收个人所得税4.5亿元,其中金融业年人均纳税3240元,房地产业年人均纳税2550元。此外,世界其他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中,来自工薪所得的部分一般都在60%以上,所以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工薪所得占40%左右,是与实际情况相匹配的。(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编: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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